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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조일통상장정

〖關係資料〗
  • 출전
    『왜사』 丙子 7월 6일 「講修問答」; 『동문』 4, 通商 1, pp. 4149-4150; 『실록』 13년 7월 6일 ; 『구한국』 1(일안 1) pp. 8-10; 『中日韓』 2, 문서번호 278, pp. 335-7; 「악장」.
通啇章程
於朝鮮國議定諸港日本人民
貿易規則

 第一則
日本國商船除日本國政府所管之軍艦及專用通信之諸船 入朝鮮國 準聽貿易諸港之時 船主或船長 須呈日本國人民管理官所發給之證書於朝鮮國官廳 不出三日 所謂證書者 船主所帶日本國船籍航海公證之類 自其進口之日至出口之日 交付之管理官 管理官卽付以接受各書證票 是爲日本國現行商船成規 船主本港碇泊中 轉呈斯證書於朝鮮國官廳 驗明爲日本國商船 此時船主 又呈其記錄簿 所謂記錄者 船主詳記本船之名 發本船之地名 本船所積載之噸數石數其算定船舶容積之名 船長姓名 船內水手之數目 搭載旅客之姓名 而船主鈐印者也 此時船主 又呈本船裝運貨物之報單及船內應用雜物之簿記 所謂報單者 詳細開明貨物之名 或其物質之實名 貨主之姓名、記號番號不用記號番號之貨物不在此例 報知之也 此報單及呈明諸書之類 悉用日本國文 無副譯漢文

 第二則
日本國商船起載進口船貨之時 船主或貨主 須更呈明其貨物之名及元價斤量數目於朝鮮國官廳 官廳得呈明 須速發給卸貨准單

 第三則
船貨主得第二則准聽之後 須起載其貨物 朝鮮國官吏要驗明之 貨主無敢拒之 官吏亦須小心驗明 無或敢爲之致毁損

 第四則
出口之貨物 貨主 照第二則進口貨報單之式 呈明落貨之船名及貨物之名數於朝鮮國官廳 官廳須速准聽之 發給出口貨准單 貨主得准單 卽落載于本船 官廳如要驗査其貨物 貨主無敢拒之

 第五則
日本國商船要出口 須於前日午牌前 報知朝鮮國官廳 官廳得報 須還付前日所收領之證書 以發給出口准單 日本國郵便船得不由成規之時限出口 亦必報知官廳

 第六則
嗣後於朝鮮國港口住留日本人民糧米及雜穀 得輸出入

 第七則
港稅連桅檣商船及蒸氣商船稅金五圓除附屬脚艇
單桅檣商船稅金貳圓載得五百石以上貨物
單桅檣商船稅金壹圓五十錢載得五百石以下貨物
屬日本國政府諸船舶 不納港稅

 第八則
朝鮮國政府或其人民 除指定貿易口之外 欲運輸各物件於他口岸 得雇日本國商船 雇主如係人民 照朝鮮國政府准單而後雇役

 第九則
日本國船隻 如到不准通商朝鮮國口岸 私爲買賣 該處地方官査出 交付就近管理官 管理官將所有錢物 一竝沒入交遞朝鮮國官廳

 第十則
嚴禁鴉片煙販賣

 第十一則
兩國現定規則 嗣後從兩國商民貿易形況如何 各委員得隨時酌量事情 會商改正 爲此兩國委員各鈐印 卽日遵行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 丙子七月初六日
  講修官議政府堂上 趙寅熙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 明治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理事官外務大丞 宮本小一

색인어
이름
趙寅熙, 宮本小一
문서
通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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조일통상장정 자료번호 : gk.d_0005_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