일본 측 통상장정(무역규칙) 원안
제3부 조일수호조규의 후속 처리
丙子六月十六日彼人所定講本追後還給於朝鮮國議定諸港日本人民
貿易規則
第一則
日本商船除日本政府所管之軍艦及專用通信之諸船入朝鮮國准聽貿易諸港口之時船主或船長湏呈日本人民管理官所發給之證書於朝鮮官廳不出三日
所謂證書者船主所帶日本船籍航海公證之類自其進口之日至於出口交付之管理官管理官卽付以接受各書證票是爲日本現行商船成規船主本港碇泊中轉呈斯證書於朝鮮官廳驗明爲日本商船
此時船主又呈其記錄簿
所謂記錄者船主詳記本船之名發本船之地名本船所積載之噸數石數共筭定船舶容積之名船長姓名船內水手之數目搭載旅客之姓而船主鈐印者也
此時船主又呈本船裝運貨物之報單及船內應用雜物之簿記
所謂報單者詳細開明貨物之名或其物貨之實名貨主之姓名記號番號不用記號番號之貨物不在此例報知之也此報單及呈明諸書之類悉用日本文無副譯漢文
第二則
日本商船欲起載進口船貨之時船主或貨主湏更呈明其貨物之名及元價斤量數目於朝鮮官廳官廳得呈明湏速發給卸貨准單
第三則
船貨主得第二則准聽之後湏起載其貨物朝鮮官吏要驗明之貨主無敢拒之官吏亦湏小心驗明無或敢爲致毁損
第四則
出口之貨物貨主照三則進口貨報單之式呈明落貨之船名及貨物之名數於朝鮮官廳官廳湏速准聽之發給出口貨准單貨主得准單卽落載于本船官廳如或驗査其貨物貨主無敢拒之
第五則
未及雜穀得輸出入若朝鮮歲荐凶歉日本人民從朝鮮政府所望糶賣米粮數年後返償亦無妨
第六則
日本商船要出口湏於前日午牌前報知朝鮮官廳官廳得報湏進付前口所收領之證書以發給出口准單
日本郵便船得不由成規之時限出口亦必報知官廳
第七則
朝鮮政府或其人民除指定貿易口之外欲運輸各物件於他口得雇用日本商船雇主如係人民照朝鮮政府准單而後雇役
第八則
日本船隻如到不准通商朝鮮口岸私爲買賣該處地方官査出交付就近管理官管理官將所有錢物一倂沒入交遞朝鮮官廳
第九則
兩國現定規則嗣後從兩國商民貿易形況如何各委員得隨時酌量事情會商改正
貿易規則
第一則
日本商船除日本政府所管之軍艦及專用通信之諸船入朝鮮國准聽貿易諸港口之時船主或船長湏呈日本人民管理官所發給之證書於朝鮮官廳不出三日
所謂證書者船主所帶日本船籍航海公證之類自其進口之日至於出口交付之管理官管理官卽付以接受各書證票是爲日本現行商船成規船主本港碇泊中轉呈斯證書於朝鮮官廳驗明爲日本商船
此時船主又呈其記錄簿
所謂記錄者船主詳記本船之名發本船之地名本船所積載之噸數石數共筭定船舶容積之名船長姓名船內水手之數目搭載旅客之姓而船主鈐印者也
此時船主又呈本船裝運貨物之報單及船內應用雜物之簿記
所謂報單者詳細開明貨物之名或其物貨之實名貨主之姓名記號番號不用記號番號之貨物不在此例報知之也此報單及呈明諸書之類悉用日本文無副譯漢文
第二則
日本商船欲起載進口船貨之時船主或貨主湏更呈明其貨物之名及元價斤量數目於朝鮮官廳官廳得呈明湏速發給卸貨准單
第三則
船貨主得第二則准聽之後湏起載其貨物朝鮮官吏要驗明之貨主無敢拒之官吏亦湏小心驗明無或敢爲致毁損
第四則
出口之貨物貨主照三則進口貨報單之式呈明落貨之船名及貨物之名數於朝鮮官廳官廳湏速准聽之發給出口貨准單貨主得准單卽落載于本船官廳如或驗査其貨物貨主無敢拒之
第五則
未及雜穀得輸出入若朝鮮歲荐凶歉日本人民從朝鮮政府所望糶賣米粮數年後返償亦無妨
第六則
日本商船要出口湏於前日午牌前報知朝鮮官廳官廳得報湏進付前口所收領之證書以發給出口准單
日本郵便船得不由成規之時限出口亦必報知官廳
第七則
朝鮮政府或其人民除指定貿易口之外欲運輸各物件於他口得雇用日本商船雇主如係人民照朝鮮政府准單而後雇役
第八則
日本船隻如到不准通商朝鮮口岸私爲買賣該處地方官査出交付就近管理官管理官將所有錢物一倂沒入交遞朝鮮官廳
第九則
兩國現定規則嗣後從兩國商民貿易形況如何各委員得隨時酌量事情會商改正
색인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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