주메뉴 바로가기내용 바로가기하단 바로가기
상세검색
  • 디렉토리 검색
  • 작성·발신·수신일
    ~
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조청 종속(宗屬)관계 명문화에 관한 상소

조선과 청국의 교섭
  • 발신자
    金允植
  • 발송일
    1882년 2월 15일(음)(高宗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출전
    『음청』 pp. 55-8.
臣竊伏念 美使旣以全權出使 奉其國命 早晩議約 勢所難已 約條不可不豫爲構定 而有難懸空說去 故 下送議稿三件 合膽一冊 指示某某所擬 幷日本修好條規謄本 出示李中堂 請商酌可否 中堂一番披覽後 不診自己所擬 但於黃李二稿 先說李東仁所擬 頗爲管括 而第七款派駐官員及通商章程 五年後議定 尤恐難行 此在問答中 而臣伏念 派駐官員一事 往在與日本議約時 我國以此相持 然此是各國之例 議約後 最先務也 若不派官互駐 情意一向不熟 與不和同 我雖不往 寧能禁彼之來駐乎 曾於日本 雖堅執不許 而日本則來駐自如 今於約美之後 恐難更申前說 徒傷事體 通商章程一事 各國議約 專爲通商一款 若待五年議定 其間憑何法例 我國於日本議約之時 不知裏許 不定稅則 六年之間所失不勘 已爲各國之所竊笑 豈可再蹈前轍乎 此事非徒彼所不肯 在我自謀 恐不當如是 不如初頭議立公平章程 如有未盡 更則照他國例 限年追改 未爲不可 此二款李中堂所云難行者 似非謬見 又曰第十款 不立敎堂之難便 臣旣以書以談 力言不可 中堂亦以爲然 當從旁力勸云 具在談草中 又曰第十一款 悉照萬國通例 亦有難行 中東訂約 皆未能照萬國通例 豈獨讓朝鮮耶 臣之所答 具在談草中 而中國 日本用兵後議約 故事未洽 今番以好意修約 何獨不得萬國之例乎 不過爲弱小 不能優占地分耳 然 在我不無可言之端 縱未能件件滿意 恐不宜與用兵後議約同例也 但我國所得見者 惟中國 與各國相通之條規而已 不知萬國通例之如何 只以稅則一事言之 泰西諸國 則似用値百抽十 或二三十之法 而中國日本 則至今用値百抽五之制 此其用兵後議約之害也 今次不必照其例也 又論黃遵憲所擬第四款 暫許美國領事管轄 較虛活 第十款査照歐美公例 定立關章 較着實 已上亦在談草中 而虛活者 外樣甚好 而裏許則從其事勢之便也 着實者 緊着而有實利也 於此二款 大加稱歎 連稱好好 加圈於傍 蓋美其深中機宜也 以此觀之 査照歐美公例 定立關章云者 卽與實照萬國通例者 何以異焉 中堂所以斥彼而扶此者 以汎稱萬國通例 驟看甚大 而汗漫無實 不如黃議之較緊也 故云將來議約 可卽用此 兩條改議之改者 改李東仁所擬稿之謂也 又曰第一款 大覺渾融 美使恐難允行 此指黃稿第一款朝鮮奉中國政府命云云 若如是 則美國 亦渾入於中國命令之中 故彼必難允者也 臣謂此條立言 非徒美使難允 在我亦旣自主之權 恐難仍用 又曰約內似須添一條大意云 朝鮮久爲中國屬邦 而外交內政事宜 均得自主 他國未便過問 方覺不觸不背 臣之所答 亦具在談草中 此亦黃氏所擬奉中國命之意 然特其立言 不侔耳 我國之爲中國屬邦 天下之所共知也 常患中國無着實擔當之意 以若我國孤弱之勢 若無大邦之作保 則實難特立 今李中堂 卽中國掌兵大臣也 幸而擔去我國之重 毅然自任 旣已聲明於各國 大書於約條 異日我國有事 若不竭力救之 必貽天下人之笑 天下人 見中國之擔任我國 則各國輕我之心 亦從而小阻 且於其下 以均得自主繼之 是則與各國相交無害 用平等之權矣 不觸失權之忌 不背事大之義 可謂兩得 中堂此論 大有益於吾邦 故 屢屢稱謝 伏未知何如 右所論諸條 皆係約條之大者 其餘 均屬例言 別無可論 茲敢附錄 以備乙覽 恭候聖裁 明春或有派使之擧 須奉有成命 庶幾臨事無礙 竊伏念議約大節 不可隨意專斷 又遠外取 稟 臣不任豫切憧憧

색인어
이름
李中堂, 中堂, 李東仁, 李中堂, 中堂, 黃遵憲, 中堂, 李東仁, 李中堂, 中堂
오류접수

본 사이트 자료 중 잘못된 정보를 발견하였거나 사용 중 불편한 사항이 있을 경우 알려주세요. 처리 현황은 오류게시판에서 확인하실 수 있습니다. 전화번호, 이메일 등 개인정보는 삭제하오니 유념하시기 바랍니다.

조청 종속(宗屬)관계 명문화에 관한 상소 자료번호 : gk.d_0006_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