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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金綺秀·宮本小一 회담 (2)

제3부 조일수호조규의 후속 처리
  • 발신자
    金綺秀
  • 발송일
    1876년 6월 15일(1876년 6월 15일/高宗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 출전
    『일동』 2, 「問答(九則)」; 『수신사』 pp. 126-8.
遠遼館宴罷 多官皆散 惟有宮本小一 · 森山茂 · 古澤經範在焉
宮本曰 吾且趁六個月之約 當往貴國 凡屬接待之節 務從簡省可也
余曰  公之行期 當在何間
[宮本]曰距公行四十日 當趁下陸爲計也 貴行登船後一朔 可至貴京城 公入城可十日 我行渡泊甚好
又曰  此是私言也 今不必與公言之 而所條約者 可行則行之 不行則不行 一言而決之可也 如今春貴國諸公 事事以吾不敢知爲言 其將悶菀死人也 吾不敢知 孰知之 今番則若以禮曹判書接我時 須當身直接我 面商可否 斷而行之 如或禮曹判書有身病或有他故 不可接我時 須以他有權力可以解事斷事之人 代接議定 無至延拖時日幸甚 事若一日辦 則一日歸 二日辦 則二日歸 豈非兩便之道耶 至若禮曹判書不接 以他人代差之時 亦必以政府差遣公案來 吾可以信之 而與之面商矣
余曰  眞切眞切 然此等事 自可理會 不必過屬 至於接待之節 必多生澁 萬萬不及貴國待我之親切無間也 此亦國俗然也 老成鍊達之人 羞見生客 日用帶行之事 動輒齟齬 是我國之大病痛處 假令公行之未必加倍款接 而以公見之 謂之疏之可也 謂之忽之亦可也 此則公預爲量恕 可也 至於凡幹公事之延拖時月 亦我國之例也 自古以來 無專權之臣 雖微細之事 必也有事之官 自下達上 轉轉至於上官知之 然後始乃告于政府 政府諸大臣 亦這這通議然後 始乃上聞 自上亦不卽決 必還下 使諸臣條條辨議然後 始乃下旨而可否之 此所以延拖時月之故也 此事 亦須公之預爲參恕 無至過加迫促可也
宮本又曰 又有一私談 公須明記在心 春間之行 江華府中凡屬婦女 盡皆避匿 流離分竄 無一安堵而居者 此曷故焉 吾行中 若有雜亂悖惡之輩無知忘行之罪 吾自治之有餘 何必有此光景也 吾非欲見貴國婦女 而有此言 凡民之一日離散 有一日之害 二日離散 有二日之害 哀彼小民 其亦何罪 此若自政府出令而爲之者 則不必出令 若民自如是者 則下令禁之 俾無更至離散之地可也
余笑曰 此亦我國異於貴國處也 我國男女之別 元來切嚴 雖以親戚言之 五六寸以外 不相往來接面 雖親姊妹兄弟 十歲以後 坐不同席 語必䦱門 至於閭巷賤流 亦皆一醮之後 夫死而不嫁者 往往有之 自然成俗 今六百年矣 所以外國之人 尤爲羞澁隱避而不見之 且有一事 比年以來 多有外國人往來海上 不知何國之人 而有時下陸 若逢女子 輒强奸之 或一女子而衆人遍奸之 至於卽斃者亦有之 故一見異船之來 遽波奔而浪竄 不可禁止 所以異船一過 一境蕩然 春間貴使之來 初亦以從前外國之人知之 有此奔竄耳 若明知貴國之人 則豈有此也 下次公行之來 縱不敢出門縱觀 必無離散之擧矣 不必以此過慮也
時已日暮 遂告別而歸

색인어
이름
宮本小一, 森山茂, 古澤經範, 宮本, 宮本, 宮本
지명
京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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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綺秀·宮本小一 회담 (2) 자료번호 : gk.d_0005_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