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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수호조규 조관별 심의

제2부 조일수호조규의 체결
  • 발신자
    申櫶
  • 발송일
    1876년 2월 19일(1876년 2월 19일/高宗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 출전
    『심행』 丙子 1월 25일
彼大臣黑田要接見 辭之以病 更欲爲問病 只率傳語官而來 且公接之時 未能盡懷 從容私見爲好云 故答以彼我大臣 體貌不輕 私相接對 有碍具瞻 必勿輕遽之意爲答矣 彼替送外務大丞宮本小一權大乘野村靖傳語官最助 來要問病 無以更拒 不得已接見

問答記

我曰  貴大臣委送貴官 問我賤疾 極爲感謝 兩位大臣諸隨員 近阻多日 亦極悵然 雖於公坐中 屢次相面 亦不能從容一話 方以爲悵 幸接顔範 亦甚喜荷
彼曰  云云
彼曰  日前條約 未知何以措處 而遠人之心 甚切悶鬱

因出其條約冊子 故我亦出條約冊子 條條指陳口授 互相論難

我曰  條約冊子中 開卷第一義 實有難處之端 大日本之大字 與兩國君上位號 始自萊館爲大段難愼之端 今日之事 與萊館之擧 同一難愼 昔之不受 今亦何辭以受之乎
彼曰  大字卽國號也 行於各國之國號 有何妨於貴國 而至於位號 各其臣子之稱號於君上者 何以去之乎 貴國亦以陛下書之 有何妨乎
我曰  此何說也 我邦自檀箕以來 未嘗稱之 今何以遽加也 我邦以禮自守 惟卑讓於事大交隣之際 是則決非可言之事
我又曰 此是臣下之受 而上於君上 則擧國臣民 孰不有別嫌之意乎 欲與之修好講睦 而使此一邦之臣民 遺之以未安之心 則是外好而內實不好也 安有修好之意哉 然則貴國之必欲請受 我國之蘄受 必相睽離 勢所固然 以我分義道理 萊館之所不受 亦何以授之於今日乎 此亦强所不强 我旣無可受之道 則朝廷何以論及於今日條規等事乎 然則此非自我阻之 乃貴國之自阻也 何不諒於此也
   彼黙黙不言 良久況吟曰 此言是矣 因此一事 以至失和 則亦兩國之不幸 第當善辭稟議於我大臣 以爲改正矣
   仍於其冊子 抹去大字與皇帝陛下字國王殿下字於日本國下
仍曰  朝鮮國下 當以何書之則可乎 必有命令之處 指的書之爲好云云
我曰  各以政府書之 似好矣
彼曰  好矣
我曰  周旋至此 使我一邦臣民 去其未安之心 事歸得當 從此彼我使事 有速圖成就之機 萬萬幸甚 極爲感謝 不容名踰
彼曰  萊館八九年 若如今日之會 而開釋無餘 則何至有今日之擧乎 可慨
我曰  貴大臣旣是全權之行 則宜無書契之齎來 而日後使行 亦可無書契來往耶
彼曰  公使行則當有書契矣
我曰  將有書契 則亦宜有國書乎
彼曰  公使有一二三等 而不可無國書 貴國亦當有引見之禮 三等公使則原無國書齎持也 大抵一二等禮貌甚重 費用許多 故一等則未可輕議 二等禮貌費用 稍有省減 三等禮殺而費約 自不免於稍欠禮敬 貴國若不以卑禮爲咎 則可以三等之禮行之 然亦所不敢請也
我曰  我禮曹與貴外務省往復書契 則已有萊館前約者 雖三等禮 亦何嫌也 但書契格式 每有相持 今於講約之時 宜不無先事之慮 書契格式 預有講定 以爲來後相憑之地 幸甚
彼曰  書契格式之由前相持 已有稔知者 當與我大臣 熟論以圖著式矣
彼曰  貴使抵我境 則當與我外務卿親接 商議事務 我使抵貴京 則當與禮曹判書親接 商議事務
我曰  條規中 六箇月後 別送使臣 講定細目 或於江華 或於京城云 使臣接見處所 必以江華府的定 似好矣
彼曰  各國送使 皆在京幹事 獨於貴國不可異議 必於京城爲公使住接之處所 千萬幸甚
我曰  旣有條款 當有朝廷處分矣
彼曰  第三款 往復公文 貴國則用眞文 我國則用具諺之國文 每以漢書繙繹一件伴呈矣
我曰  固然矣
我曰  第四款中 釜山公館 自今改革從前慣例 今般以新立條款爲措辦貿易事務云云 萊館將與新開港設館條款 同一例 而舊條盡革之謂歟
彼曰  然矣 旣有新約 舊日之例 何可因循 大抵兩國通好而定規 則務從公平 昔日萊館事 但利於馬州 害於貴國 不可謂公平 一依新約 定例而已
我曰  所論果是矣 然則萊館之諸務可去 至於公貿易館料柴炭雜種 與凡所入給之物 皆可革除 而一從新館約條而行之否
彼曰  何可異同 如是然後 爲一定之規矣 至於通商 日本物貨之來賣貴國者 貴國收其商稅 貴國物貨之來賣日本者 日本收其商稅 館舍借其地面則 亦納其地稅於貴國 造營家屋 或賃居貴國人民屋宅 各隨其便 皆自日本人 自辦物財而爲之而已 何可煩費於貴國乎
最助曰 如是則萊館亦可納價而買之 於貴國當納地稅矣
彼曰  亦然矣
我曰  此亦具入於條規冊子 好矣
彼曰  然矣
我曰  永興是我太祖大王龍興之地 原廟在焉 又其隣邑 先祖陵寢在焉 北關則朝廷有不敢許施 更爲另擇別處於他道而爲之 好矣
彼出地圖一張曰 我之北陸道 蝦島等地 相對於永興地 故果以此府指定者也 貴朝廷難許 則當稟議於我大臣 以爲商量移定矣
彼曰  第九款所陳 彼此人民 各自任意貿易 兩國官吏 毫無關涉云者 非他 若有逋負與欺瞞等事 則必當拿其人而嚴懲責償 非責其官長而論償之謂也
我曰  事理當如是也
我曰  第十二款所陳中 爾後朝鮮國 與他國修好云云者 我國自守素規 與他不相通者 卽人臣無外交之義也 至於貴國 三百年有兄弟之誼也 故今復修好 豈有別許他國通好之理乎 此一款 抹去可也
彼曰  此則與我大臣 爛商善處也
我曰  第十一款所陳 六箇月內 別命委員 會我京城江華 以爲商議云者 果緣何事 而委員亦將以何品派送乎 旣欲委員 則必於此修好之沁府會議可矣 京城之說 甚不當也
彼曰  六箇月派來官員 姑未知何品職名 而條約細目 將爲講定 抵京城幹事然後 可免遷延之端也
我曰  細目講定 會商於江華 可爲左右便好矣 何必張大而抵京城耶 以遲速言之 豈有會沁而爲遲 抵京而爲速之別乎 抵京一款 不須覼縷者也
彼曰  公使官各處 開港後出來 留京以爲幹事 卽是各國通行之一部規模 欲已之 而不可得者也 旣以三等官出來 則亦無肅拜之例也
我曰  公使之留京 雖曰各國同然之規 然今我兩國交際之地 此等事 當有別般停當之論 可也
我曰  條約講定時 當有禁條諸款 而至於姦淫等事 尤(可)[加]嚴斷 可也
彼曰  姦淫等事 自有禁條之截嚴 商確可也
彼曰  日前條約冊子尾付所陳 御寶奉安書 成二本 一置於朝鮮政府 一置於日本政府 而我國御寶奉安書 亦成二本 一置於朝鮮政府 一置於日本政府 以爲兩國永世之典然後 可保久遠不渝也
我曰  御寶奉安 事係重大 以兩國政府公文 互相明證 可也
彼曰  此則不可已之事也
我曰  此則從當更爲商確 而先以我意 歸稟於貴大臣 可也
彼曰  條約釐正後 成出二本 兩國大臣具啣着署 互換受去 以爲憑信之資矣
我曰  此亦在於朝廷處分 今不可質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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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관련문서】
條約案內議
二月十九日申櫶訓噵玄昔運ヲシテ來タラレシメ云フ京師ニ於テ條約條款中內議ノ件アル旨吳慶錫ヨリ申シ來レリ貴大臣ニ親接シ公然會商スルハ互ニ不便アリ故ニ請フ隨員ニ命ジ我旅館ニ來ラシメヨ應ニ其底細ヲ陳スヘシ是ニ於テ大臣宮本小一 野村靖ニ命ジ申ノ旅館ニ抵ラシム其議スル所左ノ如シ

首款
 大日本國朝鮮國云々
 彼云大日本國朝鮮國對擧スルトキハ兩國對等ノ禮ニ於テ未タ安カラサルニ似タリ成ル可クハ大ノ字ヲ省キタシ
 大日本國皇帝陛下ハ云々朝鮮國王殿下ハ云々
 彼云皇帝陛下ト稱シ國王殿下ト稱ス差等アルニ似タリ因テ日本國政府朝鮮國政府ト改メタシ

第二款
 朝鮮國京城ニ到リ秉權大臣ニ親接シ云々
 彼云秉權大臣ハ其指ス所判然タラス禮曹判書ト改メタシ我答云我使臣交際事務ヲ商議スルハ秉權ノ大臣ニ非レハ不可ナリ禮曹判書ノ權幾許ナルヤ禮曹判書ハ只禮典ニ關係スルノミニテ交際事務ニ關係スルヤ否モ知ル可ラス何官ニテモ談判ニ差支ナキ程ノ權ヲ有スル者ナレハ我ニテハ差支ナキナリ
 彼云以來ハ日本交際禮曹判書ニテ引受ヘシ故ニ其官名ヲ指定シタシ

第三款
 日本ハ其國文ヲ用ヒ朝鮮ハ眞文ヲ用ユヘシ
 彼云朝鮮人日本文ヲ讀得ルモノナシ若シ日本文ヲ單送セラルレハ卽チ事務ノ差支ヲ生スヘシ願クハ漢文ヲ添ヘラレヨ

第四款
 今ヨリ從前ノ慣例ヲ改革シ今般新立セル條款ヲ憑準トシ云々
 從來宗氏歲遣船公貿易ノ事ハ朝鮮政府ノ欲セサル所ナルニ付キ從前ノ慣例ヲ改革ストハ歲遣船公貿易モ亦其中ニアリヤ否彼ノ意未タ安ンセサルアリ故ニ慣例ノ下ニ歲遣船公貿易等ノ數語ヲ加ヘント欲ス

第五款
 永興府海口云々
 彼云永興府ニハ朝鮮國王開祖ノ廟アリ此地ニ於テ開港スレハ外國人ノ爲メ如何ナル事アルヘキヤモ計リ難ケレハ此地ノ開港ヲ止メ他ノ港ヲ擇ヒタシ

第九款
 彼此ノ人民各自己ノ意見ニ任セ貿易セシムヘシ云々
 彼云此條若シ朝鮮人民日本人民ニ對シ引負或ハ違約等アル時ハ朝鮮政府其責ニ任セサル能ハサルノ事ニ至ラン事ヲ憂慮スト我答云各自己ノ意見ニ任セ貿易セシム兩國官吏毫モ之ニ關係スルナシトアレハ政府固ヨリ其責ニ任スルノ理ナシ若シ政府此貿易ニ干預スル時ハ又隨テ其責ニ任セサルヲ得スト然トモ彼意未タ安ンセス遂ニ款末ニ數言ヲ加ヘ來リ商ル其文意晦澁不明ナルニヨリ相議シテ倘シ兩國ノ商民欺罔衒賣云々ノ數語ヲ加タリ

第十二款
 日本國從前外國人民ニ准シテ通商スル各口ハ均シク朝鮮國人民ノ來往貿易スルヲ免許シ他國ト異ナルナシ又朝鮮國ニテ爾後他國ト通好ヲ修メ和約ヲ議立スル事アル時此條約內載セサル所ニシテ別ニ他國ニ許セル箇條アラハ日本國ニテモ同シク其特典ヲ蒙ラサルナシ
 彼云此條朝鮮ハ西洋各國ト多クハ讐敵ナリ決シテ條約ヲ結フヲ爲サス假令ヒ條約ヲ結フニ至ルモ必ス先ツ日本ト謀リ摠テ日本ノ周旋ニ賴ラサルヲ得ス其時ニ當リ若シ日本ニ許サヽル所ノ條件ヲ各國ニ許スニ至ラハ日本政府ヨリ朝鮮政府ニ照會シテ可ナリ然ラハ事ニ於テ成ラサルナシ今預メ此條款ヲ設ケヲクトキハ外國ト條約ヲ結フノ意アルニ似タリ請フ此款ヲ削除セン
宮本等回報ス大臣乃チ各條皆彼ノ求ムル所ニ應シ斟酌改定ス其後大日本ノ大ノ字彼猶原案ニ仍リ之ヲ存シ朝鮮ノ上亦大ノ字ヲ加ヘタリ

색인어
이름
黑田, 宮本小一, 野村靖, 太祖, 申櫶, 玄昔運, 吳慶錫, 宮本小一, 野村靖, 宮本
지명
江華, 京城, 京城, 馬州, 永興, 北關, 北陸道, 蝦島, 永興, 京城, 江華, 京城, 江華, 京城, 京城
관서
禮曹, 外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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수호조규 조관별 심의 자료번호 : gk.d_0005_1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