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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보호선척장정(保護船隻章程) 발송 조회

제2차 조약 체결 과정
  • 발신자
    閔泳穆
  • 수신자
    H.S. Parkes
  • 발송일
    1883년 11월 26일(음)(高宗二十年十月二十七日)
  • 출전
    『구한국』 13(영안1) pp. 11-12
大朝鮮督辦交涉通商事務閔 爲照會事 玆有本國船隻保險章程 照錄一本呈閲 請煩貴大臣查照施行可也 爲此照會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欽差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大臣 巴
癸未十月二十七日 照會

督辦交涉通商事務閔爲示諭事本衙門議定保護本國及各國船隻遭風遇險章程五條已經稟旨關飾沿海各地方出示曉諭仍將此項章程分給各船收執查本國及各國兵商船隻在於本國沿海水面如有遭風遇險等事該地方營邑鎮堡各官及諸民人等一經得知自應照章妥爲救護以拯危難合行查照章程開單爲此曉示仰該處地方各官及諸民人等並船主一體知悉毋違特示計開單

一 定地段以專責成也
  查沿海島嶼交錯非明定界址必致彼此推諉應由沿海營邑鎮堡各官首先明定所轄界限每以十里爲一段仍飭各島各浦保舉頭目一人列名冊報以專責成無論何國船隻遇有漂撞礁淺一切危險該船晝則高掛白旗夜則接懸兩燈以示求救之意該地居民漁戶人等見有此樣旗燈即報頭目一面飛報就近地方官一面聚集船夫居民合力助救該地方官聞報後亦即督率兵役親往救護不得稍有遲訣其往來報信之人一切費用均由失事船主給還但官役不得向船主勒索使費
一 明賞罰以免推諉也
  查沿海地方官如有救護人命十名以上及船貨一萬兩以上者一經該管上司查明申報或領事官照會海關監理本衙門立即註冊紀功論獎其頭目居民等出力助救者亦分別上次功勞隨時賞資以昭激勸倘各官不肯認真辦理頭目居民亦或救護不力甚至希冀分肥者當分輕重嚴究決不饒恕至於望見船隻危險報知頭目與就近各官者以初報之人爲首功由失事船主酌給勞費銀大船多至三十兩中小船以十兩爲限
一 定章程以免混亂也
  凡遇險船隻其力尚可自存船主並不願他人上船者救援之人自不得混行上船倘船主湏人救援或係應先救人或係應先救船或係應救貨均聽船主情願不得自行動手其所救起貨物寄頓處所亦由船主作主其有擅行搬取或私自藏匿者一經船主及頭目指明有確據者自官即行追究
一 定酬勞以資鼓勵也
  凡救起之貨須候地方官驗報如係外國船貨則並報明附近領事官會同查核將貨估價按照出入多寡難易抽撥充賞多至三分之一以賞救援之人若有貨無人則湏稟明就近地方官及領事官秉公將貨酌賞倘無貨有人則無論何國人給以衣食送交就近領事官分別資送倘外國人無領事可交者一面報明本衙門一面由地方官資給盤纏俾令自行回國其小船無力可以酬謝者即就近稟報地方官小船每救人一名賞給銅錢五十兩由地方官先行核給按月彙報就近海關監理撥還虛揑者嚴究倘遇風濤汹湧人力難施或在大洋救援所不及者均宜各安天命不得移怒他人惹端滋擾
一 廣曉諭以昭勸戒也
  凡海濱愚民皆緣不知救援之有賞不救之有罰是以堅視不救或乘機搶奪嗣後沿海營邑鎮堡各官均宜將以上告示真諺翻謄書寫木牌遍處懸掛使海濱居民漁戶人等皆知遇險之船救護爲有功不救爲有罪庶人人競勸危難有濟矣
별지: Parkes의 회신
 
【관련문서】

大英欽差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大臣巴 爲照覆事 本年十月二十七日 接准貴大臣來文 以貴國保護船隻章程錄送前來 本大臣俱已收閱 合即備文照覆 請爲查照可也 爲此照覆 須至照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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보호선척장정(保護船隻章程) 발송 조회 자료번호 : gk.d_0007_1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