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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李鴻章·Parkes 회담

제2차 조약 체결 과정
  • 발신자
    李鴻章
  • 발송일
    1883년 10월 21일(음)(光緖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 출전
    『中日韓』 3, 문서번호 769의 부건 1, pp. 1208-9; 『李鴻章』 33, 信函 5, p. 322.
巴云 本大臣今晩擬卽起程 匆匆不及備文 求中堂轉致粤督 答云 巴大人現擬何往 巴云 前往朝鮮 問 有何公幹 巴云 因和約之事 問 貴國與朝鮮和約去年業經議定 此次前赴朝鮮是否互換 巴云 並非互換 擬另行議改 答云 朝鮮前議和約甚妥 美國業經批准互換 現在所定各口通商章程貨物稅則 亦極允協 美國日本均已照辦 巴云 前議條約英國國家不以爲然 故宜更改 朝鮮本係極窮之國 無甚商務 如欲改易 卽另立約 如不欲改 卽將前約毁棄 因與英商毫無利益也 從前立約時 中國何不勸其仿照天津和約稅則 答云 天津訂約時情形不同 自難援以爲例 朝鮮通商稅則 係照外國通例 斟酌至當 如玩器烟酒等類卽加重稅 日用必需之物則微輕稅 極爲公允 恐巴大人尙未見過 本署却有兩冊 可以借閱 巴云 感謝感謝 天津和約雖爲用兵後所定 却甚公允 此約通行後 至今二十餘年 中國百姓受益甚多 我此次來華 看各口商務茂盛 沿海窮民均有生計 可爲確証 夫民樂則國富 國富則兵强 於國計大有關係 不可謂非和約之益也 朝鮮能與各外國通商 日久必受其益 故宜輕稅 以招徠商人 不宜重稅以遏絶商務 答云 我勸朝鮮與歐洲各國立約 本係此意惟日本土地褊小 而志願極大 畏强欺弱 與朝鮮立約通商七八年 出入貨物 均不完稅 復玆中國商令美國與之訂約 今年又定通商稅則 日本不得不照行 然心常懷怨 我朝開國 先平朝鮮 其臣服中國 尤非安南琉球可比 乃東洋屢屢在彼煽惑 欲唆令其不爲中國屬藩 不知朝鮮勢有不能 理有不可也 巴大人在東洋年久 想必習聞此論 此次前往朝鮮 如竟翻前案 適入日本穀中 不免爲倭人所用 巴云 我前在中國廿年 未曾變成華人 後往東洋十八年 亦未變爲倭人 中堂可無庸過慮 惟承中堂明白告以此語 可見心口如一 感佩之至 數年前 東洋全國皆欲與朝鮮打仗 經我極力勸息 此卽本大臣不黨倭人之明証 答云 日本如來攻朝鮮 中國必出兵相助 當時我已以將此語明告日本 如日本不認朝鮮爲中華屬國 或欲呑倂 本大臣不能不與計較 巴檢問朝鮮稅則章程云 大致尙屬妥當 俟帶回細閱 本大臣因奉國家電信 前往朝鮮議約 是以不得不往 去年秋間 本國水師提督韋力士定約末款云 限期一年互換 今已屆期或應互換 或應更議 自應議妥爲是 約須一月竣事 俟回津再細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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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章·Parkes 회담 자료번호 : gk.d_0007_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