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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Aston과 협의한 3개조 조약안의 시행여부를 문의하는 조회

제2차 조약 체결 과정
  • 발신자
    閔泳穆
  • 수신자
    H.S. Parkes
  • 발송일
    1883년 5월 15일(음)(高宗二十年四月九日)
  • 출전
    『구한국』 13(영안 1) pp. 6-7.
大朝鮮國統理交涉通商事務衙門督辦閔 爲照會事 照得 前次貴國阿領事至本國訂立約章之時 已面商先議條約三款 係從阿領事之意 在阿領事以爲貴國政府必所樂行是以本大臣玆將三款另行開錄呈覽 即請貴大臣將此三款情形轉咨貴國政府可否能行 仰希示覆 以便商辦 相應照會 爲此照會貴大臣 請煩查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
大英國駐劄日本欽差大臣世爵 巴
月 日 照會

朝英訂立條款
大朝鮮國大君主與大英國大君主兼印度后帝 均欲惠顧彼此人民 敦崇和好 是以大朝鮮國特派 大英國大君主兼印度后帝特派 各將所奉全權字樣互相較閱 俱屬妥善 訂立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大朝鮮國大君主 大英國大君主兼印度后帝 并兩國人民 皆永遠和平友愛 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 一經照知 必須相助 從中善爲調理 以示友誼關切

  第二款
凡英國人民 在朝鮮遇有財產刑犯等案被控者 應歸英國官員按英國律例核辦 若朝鮮人民或亦有被英國人民控告者 應歸朝鮮官員辦理 原告所屬之國 可以派員聽審 審官當以禮相待 如欲傳訊·查訊·分訊 訂期相見 亦聽其便 如以審公所斷爲不公 亦許其詳細駁辨 大朝鮮國與大英國彼此明定 如朝鮮國日後改定律例及審案辦法 在英國視與本國律例辦法相符 即將英國官員在朝鮮審案之權收回 以後朝鮮境内英國人民卽歸地方官管轄

  第三款
自此條約畫押之日起 凡朝鮮政府有與別國已前曾經允許 及後日再行允許之利益 英國政府及其人民 可一體均霑 其別國條約内 有英國亦要遵行者 則英國亦將該條約一體照辦 至陸路通商 除毗連之隣國外 概不准行 英國人民不得於陸路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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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on과 협의한 3개조 조약안의 시행여부를 문의하는 조회 자료번호 : gk.d_0007_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