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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조미수호통상조약

〖關係資料〗
  • 발송일
    1882년 5월 22일(음)(高宗十九年 四月六日)
  • 출전
    『朝美條約』(奎23166); 『실록』 19년 4월 6일, [英文] BFSA; 『條約類纂』
朝美條約
大朝鮮國與大亞美理駕合衆國 切欲敦崇和好 惠顧彼此人民 是以大朝鮮國君主 特派全權大官申櫶·全權副官金宏集 大美國伯理璽天德 特派全權大臣水師總兵薜斐爾 各將所奉全權字據 互相較閱 俱屬妥善 訂立條款 臚列於左

  第一款
嗣後大朝鮮國君主大美國伯理璽天德 竝其人民 各皆永遠和平友好 若他國有何不公輕藐之事 一經照知 必須相助 從中善爲調處 以示友誼關切

  第二款
此次立約通商和好後 兩國可交派秉權大臣 駐紮彼此都城 竝於彼此通商口岸 設立領事等官 均聽其便 此等官員 與本地官交涉往來 均應用品級相當之禮 兩國秉權大臣與領事等官 享獲種種恩施 與彼此所待最優之國官員無異 惟領事官 必須奉到駐紮之國批準文憑 方可視事 所派領事等官 必須眞正官員 不得以商人兼充 亦不得兼作貿易 倘各口未設領事官 或請別國領事兼代 亦不得以商人兼充 或卽由地方官 照現定條約代辦 若駐紮朝鮮之美國領事等官 辦事不合 須知照美國公使 彼此意見相同 可將批準文憑追回

  第三款
美國船隻在朝鮮左近海面 如遇颶風 或缺糧食煤水 距通商口岸太遠 應許其隨處收泊 以避颶風 購買糧食 修理船隻 所有經費 係由船主自備 地方官民 應加憐恤援助 供其所需 如該船在不通商之口 潛往貿易拿獲 船貨入官 如美國船隻在朝鮮海岸破壞 朝鮮地方官 一經聞知 卽應飭令將水手先行救護 供其糧食等項 一面設法保護船隻貨物 竝行知照領事官 俾將水手送回本國 竝將船貨撈起一切費用 或由船主 或由美國認還

  第四款
美國民人在朝鮮居住 安分守法 其性命財産 朝鮮地方官 應當代爲保護 勿許稍有欺凌損毁 如有不法之徒欲將美國房屋業産搶劫燒毁者 地方官一經領事告知 卽應派兵彈壓 竝査拿罪犯 按律重辦 朝鮮民人 如有欺凌美國民人 應歸朝鮮官 按朝鮮律例懲辦 美國民人 無論在商船在岸上 如有欺凌騷擾 損傷朝鮮民人性命財産等事 應歸美國領事官或美國所派官員 按照美國律例 査挐懲辦 其在朝鮮國內 朝鮮美國民人 如有涉訟 應由被告所屬之官員 以本國律例審斷 原告所屬之國 可以派員聽審 審官當以禮相待 聽審官如欲傳訊査訊分訊訂見 亦聽其便 如以審官所斷爲不公 亦許其詳細駁辨 大美國與大朝鮮國 彼此明定 如朝鮮日後改定律例及審案辦法 在美國視與本國律例 辦法相符 卽將美國官員在朝鮮審案之權 收回以後 朝鮮境內美國人民 卽歸地方官管轄

  第五款
朝鮮國商民竝其商船 前往美國貿易 凡納稅船鈔 竝一切各費 應遵照美國海關章程辦理 與征收本國人民及相待最優之國 稅鈔不得額外加增 美國商民竝其商船 前往朝鮮 貿易 進出口貨物 均應納稅 其收稅之權 應由朝鮮自主 所有進出口稅項及海關禁防偸漏諸弊 悉聽朝鮮政府設立規則 先期知會美國官 布示商民 遵行現擬 先訂稅則大略 各色進口貨 有關民生日用者 照估價値百抽稅不得過一十 其奢靡玩要等物 如洋酒呂宋煙鍾表之類 照估價値百抽稅不得咼三十 至出口土貨 槪照値百抽稅不得過五 凡進口洋貨 除在口岸完納正稅外 該項貨物 或入內地 或在口岸 永遠不納 別項稅費美國商船進朝鮮口岸 須納船鈔 每噸銀五錢 每船按中 歷一季抽一次

  第六款
朝鮮國商民前往美國各處 准其在該處居住 賃房買地起蓋棧房 任其自便 其貿易工作 一切所有土産 以及製造之物 與不違禁之貨 均許買賣 美國商民前往朝鮮已開口岸 准其在該處所定界內居住 賃房租地建屋 任其自便 其貿易工作 一切所有土産 以及製造之物 與不違禁之貨 均許賣買 惟租地時 不得稍有勒逼 該地租價 悉照朝鮮所定等則完納 其出租之地 仍歸朝鮮版圖 除案此約內 所持明歸美國官員應管商民錢産外 皆仍歸朝鮮地方官管轄 美國商民不得以洋貨運入內地 售買亦不得自入內地 採買土貨 倂不得以土貨由此口販運彼口 違者將貨物入官 竝將該商 交領事官懲辦

  第七款
朝鮮國與美國 彼此商定 朝鮮商民 不准販運洋藥 入美國通商口岸 美國商民 亦不准販運洋藥 入朝鮮通商口岸 竝由此口運往彼口 亦不准作一切買賣洋藥之貿易 所有兩國商民 無論僱用本國船別國船 及本國船爲別國商民僱用販運洋藥者 均由各本國自行 永遠禁止 査出從重懲罰

  第八款
如朝鮮國 因有事故 恐致境內缺食 大朝鮮國君主 暫禁米糧出口 經地方官照知後 由美國官員轉飭在各口 美國商民一體遵辦 惟於已開仁川一港 各色米糧 槪行禁止 運出紅蔘一項 朝鮮舊禁出口 美國人如有潛買出洋者 均査挐入官 仍分別懲罰

  第九款
凡砲位鎗刀火藥鉛丸一切軍器 應由朝鮮官自行釆辦 或美國人奉朝鮮官准買明文 方准進口 如有私販査貨 入官 仍分別懲罰

  第十款
凡兩國官員商民 在彼此通商地方居住 均可僱請各色人等 勷執分內工藝 唯朝鮮人遇犯本國例禁 或牽涉被控 凡在美國商民寓所行棧及商船隱匿者 由地方官照知領事官 或准差役 自行往挐 或由領事 派人拿交 朝鮮差役 美國官民不得稍有庇縱掯留

  第十一款
兩國生徒往來學習語言文字律例藝業等事 彼此均宜勷助 以敦睦誼

  第十二款
玆朝鮮國初次立約所訂條款 姑從簡略 應遵條約 已載者 先行辦理 其未載者 俟五年後 兩國官民 彼此言語稍通 再行議定 至通商詳細章程 須酌照萬國公法通例 公平商訂 無有輕重大小之別

  第十三款
此次兩國訂立條約 與夫日後往來公牘 朝鮮專用華文 美國亦用華文 或用英文 必須以華文註明 以免岐誤

  第十四款
現經兩國議定嗣後 大朝鮮國君主 有何惠政恩典利益 施及他國 或其商民 無論關涉海面行船通商貿易交往等事 爲該國幷其商民 從來未霑 抑爲此條約所無者 亦准美國官民 一體均霑 惟此種優待他國之利益 若立有專條互相酬報者 美國官民 必將互訂酬報之專條 一體遵守 方准同霑優待之利益

其上各款 現經大朝鮮·大美國大臣 同在朝鮮仁川府 議定繕寫華·洋文各三分 句法相同 先行畫押蓋印 以昭憑信 仍俟兩國御筆批准 總以一年爲期 在朝鮮仁川府互換 然後 將此約各款 彼此通諭本國官員商民 俾得咸知遵守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九十一年 卽中國光緖八年 四月初六日
全權大官 經理統理機務衙門事 申櫶
全權副官 經理統理機務衙門事 金弘集

大美國 一千八百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全權大臣 水師總兵 薛斐爾

색인어
이름
申櫶, 金宏集, 薜斐爾, 申櫶, 金弘集, 薛斐爾
지명
仁川, 仁川府, 仁川府
사건
朝美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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조미수호통상조약 자료번호 : gk.d_0006_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