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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金弘集·馬建忠 회담 (2)

조약 협상 과정
  • 발신자
    金弘集
  • 발송일
    1882년 5월 17일(음)(高宗十九年四月一日)
  • 출전
    『미안』 1, pp. 3-5.
馬曰 美使屢屢催促 謂全權諭旨一下 卽加記議 今晨特遣其船主來舟 待明日會議 諸公意見何若 且謂照會之文 若貴國王已允 賷呈其國主 後至無妨
我曰 本欲指定日字 專訊趍告 因委員往京城未還 所以遲待至此 可得回音 當卽走報
馬曰 諸公約於何日起義 緣美使今晩專俟准信也
我曰 專等委員之回 大略不出數日
馬曰 會議原是虛文 總是私自商議妥當 一經會面 卽可定議 昨日舟中無事 曾向美使 抄出洋文 細細與漢文校閱 無甚不符之處 間有一二句 微覺參差 已由僕將漢洋文更呈 今特携來呈閱
我曰 紹介周至 萬萬感
馬曰 唯約稿第八款 美使堅持 不願去 不識諸君有何卓見 原議稿內 有因有事故之句 嗣後任有何故 卽可由貴國禁止出口 此乃寓禁於不禁之中也
我曰 米穀出洋 蔽土事勢 萬不可議 前已備陳 專望善爲紹介 就原稿內註明 今承敎示 殊違所望 此時民命收係 不可不嚴立防禁而後已 所以期欲與中東章程初定時例耳 況仁川一口 日人已有另議之言 更乞補入言明若何
馬曰 美使於米粮一節 似已決然不願刪去 而諸公又堅持遏糶之議 僕居間 甚難調停 且所議約稿 甚屬妥善 爲貴國通籌日後取益防損之道 若因米粮一節 以致和議不成 甚爲可惜 我傳相在津 屢以此意告知金允植 其問答筆談 亦已轉寄貴朝矣 諸公亦已詳閱矣
我曰 領選使談艸 姑未及見 但任有何故 由敝國禁止出口之意 可爲防損之道耶 民情事勢誠爲悶隘
馬曰 若決意照約稿辨理 諸公之意何若 祈以實告
我曰 傳相寄敝大臣函中 有卽使少有更易 而大致不出範圍之敎 窃謂此款補明 不過是少有更易處 且國論民心咸以爲大憂 此僕等所以堅持不撓者也
馬曰 諸公於第八款擬改之處 可示知否
我曰 第八款一禮遵辨下 惟仁川口不許出米一句補明 則稍可答朝野之望 馬使卽於約稿本款添書云 仁川一口 米粮一槪不准運出
我曰 如此補明 萬萬感幸
馬曰 僕回舟後 當與美使言明 或可允議
我曰 荷此周全 只得誦
馬曰 設或美使仍有執拗之處 僕想 第八款可改爲朝鮮米粮向禁出口 今玆立約 美國商民於패運米粮一節 當遵已開口岸章程辨理 如此 若貴國與日人約仁川不准運出米粮 則美商自宜照辨矣
我曰 所敎切當
馬曰 前由李應浚 奉到通商章程 包括在內 不必於約外重言申明
我曰 誠是 所欲補明者 特細章耳 此則少俟通商後再定 無妨否
馬曰 詳細章程 須俟兩國將約批准開口時另行妥議 故十二款尾 有至通商細章程云云
我曰 理會得
馬曰 約稿別款 有何斟酌 尙乞指示
我曰 前呈通商章程中 西敎冊子嚴禁懲罰一節 與洋葯幷論 而今此約稿 只擧洋葯一款 西敎禁防 不少槪見 何也
馬曰 西敎一事 若於約內提明 歐美各邦必致缺裂 古傳相再四籌維 莫若不必言明 而於第十二款內 加應遵條約已載者先行辨理 如立約後 遇有敎事 卽可由貴國嚴行止絶 此約內亦不載明准洋人遊入內地 若立約後 遇有外洋敎士在內地遊歷 卽可照約懲辨
我曰 指敎或然
馬曰 此外尙有何增刪 卽乞指示
我曰 約稿各款 均屬妥善 僕等不識外務 更無可以仰質子 嗣後如有所見 再於立約後徐議恐妥
馬曰 約事一立 無可再議 當趁未立之先 與僕商約 以便與美使辨議也
我曰 一依原稿協定無妨
馬曰 第八款 僕當與之力辨 以冀其成 所有原稿改易較對處 卽乞貴處改訂
我曰 當於敝處所存原稿 逐款改正 第八款釐改 旣承明敎 當奉若金石矣
馬曰 承敎謂約稿均屬妥善 則改日一經會商 諒可指定畵押之日矣
我曰 俟委員會 卽當躬指承誨 仍須面定畵押之日
馬曰 畵押之日 總須與美使會商後 方可訂期 委員明日果能回來否
我曰 委員俟於數日回來
馬曰 昨承貴國王遣副承旨官賫帖來舟 僕等汗顔曷已 應俟事蕆 躬詣貴朝請安 乞先容焉
我曰 昨於承旨回 業聞大敎 承旨復命 自當轉奏
馬曰 招商局委員五人 欲往王京 察看商務 不日內 想有確示
我曰 此事李應浚回 始可指告
馬曰 諸公等宜於約前官銜商量妥當 以便塡寫 又漢洋文各三分 三分畵押 各携其一 其未畵押批 俟兩國批准盖印 頃與美使商定 彼繕洋文三分 諸公飭繕華文三分
我曰 官銜謹當妥定更告 華文三分亦當依敎飭繕 而第洋文一分 須令以華文註明 以爲憑據 甚幸
馬曰 洋文卽係注明 華文 其較對之役 僕當庖也
我曰 甚感甚悚
又曰 我國從來不通西洋 而今此英國人隨伴兩大人而來 雖不得牢拒 殊涉未安
馬曰 此是葛雷森 現住北洋水師總敎習天津副稅司 是中國所雇 旣爲中國所用 亦華人而已
별지: 馬建忠의 기록
 
【관련문서 1】

四月初一日午初赴仁川答拜申金二使與金宏集筆談
忠曰 與諸君別三日 渴念之至 想皆佳勝
金曰 冒淋无顧 不勝悚皇 僕等托芘無恙 荷詢感甚
忠曰 古人冒雪訪戴 今僕等冒雨造訪 藉得暢談 快何如之 美使屢屢催促 謂全權諭旨一下 卽可議事 今晨特遣其船主來舟約明日會議 諸公意見何若 且謂照會之文 若貴國王已允 賫呈其國主 卽後至亦屬無妨
金曰 使催促 謹聞命矣 本欲指定日子 專誠趨告 因委員往京城未還 所以遲約至此 如得回音 當卽進拜報知 萬乞寬暇勿罪是幸 至照會文字 委員回當帶到也
忠曰 諸公約於何日起議 緣美使今晩專俟準信也
金曰 專等委員之回 大約不出數日耳
忠曰 會議原是虛文 總是私自商議妥當 一經會面 卽可定議 昨日舟中無事 曾向美使抄出洋文 細細與漢文較閱 無甚不符之處 間有一二句微覺參差 已由僕將漢洋文更正 今特携來呈閱
金曰 紹介周至 萬萬感紉
忠曰 約稿第八款美使堅持不願刪去 不識諸君有何卓見 原議稿內有因有事故之句 嗣後任有何故 卽可由貴國禁止出口 此乃寓禁於不禁之中也
金曰 米穀一事 敝土事勢萬不可議出洋 前已備陳 冀幸善爲紹介 雖原稿內注明 今承敎示 殊違所望 敝邦全昧商務榷操自我之理 目下雖立嚴防 尙慮有潛輸之弊 所以期欲如中東堂章程初定時例耳 況仁川一口 日人已有另議之言 更乞補注言明若何
忠曰 美使於米糧一節 似已決然不願刪去 而諸公又堅持遲糶之議 僕居聞甚難調停 且所議約稿甚屬妥善 爲貴國通籌日後取益防損之道 若因米糧一節 以致和議不成 甚爲可惜 我傅相在津 屢以此意告知 金允植其問答筆談 業已轉寄貴朝 想諸君亦已詳閱之矣
金曰 提敎懇至 還切悚恧 領選使談草 僕等姑未及見 但任有何故 由敝國禁止出口之意 可爲防損之道耶 民情事勢 則裁爲門隘
忠曰 美使若決意照約稿辦理 諸公之意何若 祈以實告
金曰 傅相寄敝大臣函中有雖少有更易 大致不出此範圍之敎 竊謂此款注明不過是少有更易 敢爾屢煩以敝處事言之 國論民心 咸以此爲憂 僕等辦事 安得不辨論如此
忠曰 諸公於第八款擬改之處 可示知否
金曰 所敎至此 誠爲幸甚 第八款一體遵辦下 惟仁川口不許出未一句注明 則稍可答朝野之望 如此補明於正約內 萬歲幸不知爲謝
忠曰 僕回舟後 當與美使言明 或可允議
金曰 荷此周全 只得攢誦閣下德意而已
忠曰 設或美使仍有執拗之處 僕想第八款可改爲朝鮮米糧向禁出口 今玆立約 美國商民於販運米糧一節 當遵已開口岸章程辦理 如此若貴國與日人約仁川不准運出米糧 則美商自宜照辦矣
金曰 所敎切當 四面圓到
忠曰 約稿於第八款外尙有何增刪 卽乞詳示
金曰 俟進菲膳後再告

午飯畢與金宏集續談
忠曰 前由李應浚奉到通商章程二本 在津時業捧讀一過 約稿業將章程包括在內 不必於約外重言申明
金曰 誠是 誠是 所欲補明者特細章耳 此則少俟彼此商民來往時再定 可無妨否 惟大敎是仰
忠曰 詳細章程須俟兩國將約批准開口時另行妥議 故十二款尾有至通商詳細章程云云
金曰 理會得
忠曰 約稿別款有何斟酌 尙乞指敎
金曰 前呈通商章程中 西敎冊子嚴禁懲罰一節與洋藥並論 而今此約稿只擧洋藥一款 西敎禁防不少槪見 何故 敢乞確敎
忠曰 西敎一事 若於約內提明 歐美各邦必致決裂 故傅相再四籌維 莫若不必言明 而於第十二款內加應遵條約已載者先行辦理 如立約後遇有敎事 卽可由貴國嚴行止絶 且約內亦不載明准洋人遊入內地 若立約後遇有外洋敎士在內地遊歷 卽可照約懲辦
金曰 指敎明暢 欽服 欽服
又曰 約稿各款均屬妥善 僕等不諳外務 更無可以仰質者 嗣後如有所見 再於立約後徐議恐妥
忠曰 約事一立 無可再議 當於未立之先與僕商酌 以便與美使辯議也
金曰 實無更商 惟一依原稿協定 伏企 伏企
忠曰 第八款僕當與之力辯 以冀其成 所有原稿改易數處 卽乞貴處改訂
金曰 謹當依敎 將敝處所存原稿逐款改正 第八款厘改旣承明敎 當奉若金石矣
忠曰 承敎謂約稿均屬妥善 則改日一經會商 諒可指定畫押之日矣
金曰 謹聞命矣 俟委員回 卽當躬詣承誨 仍須面定畫押之日耳
忠曰 畫押之日 總須與美使會商後方可訂期 委員明日可能回來否
金曰 委員似於數日回來 姑難指的仰告 更乞少寬
忠曰 昨承貴國王遣副承旨官賫東帖來舟 僕等汗顔曷已 應俟事歲 躬詣王京請安 乞先容馬
金曰 昨於承旨回 業承大敎 想伊復命 自當轉奏耳
忠曰 招商局員五人欲往王京察看商務 不日內想有確示
金曰 此事李應浚回 始可指告
又曰 葛君英人 然英國從來未曾相通 今因兩大人隨伴 不得不合席 而終於無外交之義 實爲欠處
忠曰 葛敎習旣爲中國所同 亦華人而已
별지: 조약문 개정 사항 초록
 
【관련문서 2】

條約改正草
惠顧下常民 改以彼此人民 此行則頭辭
第一款删去 第二款陞爲第一款 餘倣此
第一款 並其下商民 改以人民
第二款 總領事 改以領事
第四款 折毁 改以搶劫燒毁 渠魁 改以罪犯
第六款 買屋 改以買地 應官商民下 錢産二字添入
第八款 遵辨下 惟仁川一口米粮一槪不準運出十三字添入
    頭部筆話此一款 惠指美商在貴國而言 較原文稍覺體面
第十四款 朝鮮二字 改以大朝鮮國主五字 惟於優待地國利益 係出於甘讓 立有惠條 改以惟此種優待地國利益 若立有惠條 彼此須照酬報瓦訂之惠條 改以美國官民必將五訂酬報之惠條 方準同霑下 惠條二字抹去
    跋尾 同在朝鮮下 仁川府三字添入 一年而期在朝鮮下 付樣指定何處四字

색인어
이름
金允植, 李應浚, 李應浚, 金宏集, 金允植, 金宏集, 李應浚, 李應浚
지명
京城, 仁川, 仁川, 仁川, 王京, 仁川, 京城, 仁川, 仁川, 仁川, 王京, 王京, 仁川
문서
通商章程, 通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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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弘集·馬建忠 회담 (2) 자료번호 : gk.d_0006_1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