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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金弘集·馬建忠 회담 (1)

조약 협상 과정
  • 발신자
    金弘集
  • 발송일
    1882년 5월 14일(음)(高宗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 출전
    『미안』 1, pp. 1-3.
我曰 仁川府館宇湫隘 殊爲未安 敢祈下陸一就 俾正事面
馬曰 均期兩便 不必下陸
我曰 禮欠敬客 但切歉愧
馬曰 條約議定日子 乞卽訂示
我曰 歸後酌商 訂日再告
馬曰 全權字據 現卽帶來否
我曰 今次未曾奉到 嗣當留心也
馬曰 後次帶來 以便交閱
我曰 敬聞命矣
馬曰 立約之處 就海岸近地爲定 明日當令舟人上岸 搭盖帳屋
我曰 搭盖一事 祈早止之 此當主人爲之 不至過費注念 且要在訂期後也
馬曰 此次傳相爲察貴國商務 命招商社五人 現在舟中 要往正城 一番觀看 可命人護往否
我曰 此事未敢遽對 容緩稟知朝廷 待回敎更告
馬曰 切須速稟回示 愈速愈好
我曰 當圖迅告
馬曰 前美使在津 與爵相商議 謂貴國久爲中國屬邦 不若在津與中國定一美好約條 而爵相 答以貴國雖爲屬邦 內治外交均得自主 美使終不釋然於心 謂難與貴國平行相待 此美使至此 亦屢屢以此爲信 彼謂 法莫若由貴國王給一照會 與彼國國主 內稱貴國雖爲中國屬邦 而立約一事自主云云 則何如 美使之意 欲將傅相所議第一款之言 在約外聲名[明?] 若列入約內 則有碍兩國平行之禮 僕自津面辭中堂時 中堂亦諄諄以此爲囑 若由貴國王先備一照會 與彼國國主 不必訂奉 送與美使看明 彼卽可先爲坼看 立約以平行相待 而立約後 彼亦可將照會與條約一並携回美國 呈明國主也
我曰 指敎周悉 兼示方便 極用感紉 第此事係寡君處分 不得不傳達 奉有裁允 然後可以走告
馬曰 此事旣係貴國王出面 應由公等轉奏定奪 惟此事決不可少之一着 爲貴國立定地步 歐美各國 方不渺視 且此次傳相奏派鄙人 隨帶兵輪 來此相助 亦曾定明貴國事大素恭 今日各國通商 時局大變 宜允貴國立約必須平行 方不受他人欺挾
我曰 敝邦服事中朝 垂三百年 偏荷庇覆之恩 此次又蒙爵相勻慈 審度時局 代爲畵籌 期欲立定地步 不受別人欺挾 萬萬感服 況兩大人親駃兵輪遠臨 爲敝邦主持 尤切悚無已
馬曰 傅相爲貴國某事 視如家事 誠以貴國逼邇强隣 事變難測 故屢次郵函以與美國開口爲請者 職是故也 僕等馳輪貴國 從中代達結好 分所應爲 何須言謝 惟此照會之文 須斟酌周至 四面圓到方可 更文 何日當訂期
我曰 謹領敎意 訂期一事 不得不俟照會文字稟裁 然後乃可指告
馬曰 誠是 但僕爲此事 難以此辭 不揣冒昧 謹代擬一稿 執事可能一看否 仍出示照會擬稿一紙
我曰 此稿至荷代擬 不勝感通 事關重大 僕不敢擅對 唯當轉達朝廷耳
我曰 米穀則與日本締約 初不許交易 只許港口糧米 去年改議通商新約 而爲禁米另立一款 與日使辯論屢次 只許港口糧米 去年改議通商新約 而爲禁米另入一款 與日使辨論屢次 我則堅持不變矣 此次條約 只云恐致境內缺食 暫禁米穀出口 則便是開禁 大違所料 幸燭蔽國事勢 妥議厘改
馬曰 此二句 揷入約內 權操貴國 與不開禁無異 若直禁米穀出口 美使定難照議 且傳相在津 已與之屢辨矣 矧美商來至貴國 販運洋貨 必無㗇運及米糧也
我曰 蔽處朝野之論 僉以米穀日事 爲民命收關 期欲堅守不變 願得閣下主持
馬曰 中國貴國日本皆産米穀 不過有此貴彼賤之別 各國自開禁通商之後 沿海決不因通商之故 致呼庚癸也
我曰 蔽處民貧 唯以穀不出洋爲樂土 而若至外人輸米 以致價値日昻 則貧者坐困 豈非大憂 若得與中東章程初定時 特立違禁一項 俟幾年硝熟商務後 再議恐妥
馬曰 此意僕當傳告
我曰 仁川口禁米 日人已有另議之言 合於本款下註明 美使若以爲難 姑先限年嚴防 則稍可合邦人之望
馬曰 僕俟議約時再行轉告美使 註明此條如何
我曰 甚好
별지: 馬建忠 기록
 
【관련문서】

與副使金宏集筆談
忠曰 客歲執事奉使日本所議通商章程 在津捧讀 周密之至 不勝欽佩
金曰 愧不敢當 何星使黃參贊兩大人近節何如 間已須代復命否
忠曰 太史現已回國 黃太守調往美國舊金山接任總領事 朝廷現派黎觀察庶昌持節日本云 前日花房義質入京 道過仁川 曾與深談 微峴其意 於稅則一事 恐賫唇舌
金曰 盛敎誠然 花房來敝邦議稅有年 兩言終不相合 極屬憂悶 未知何如可以妥協
忠曰 中堂在津接閱執事去歲與日本所議稅則 其外務府未能定允 故中堂乘此次美國來議條約 將稅則槪列於內 貴國若及早與美國定約 以示日本 日本雖狡 斷難始終强項
金曰 伯相大人爲敝邦籌畫周至 萬萬感頌 不可形告
忠曰 美使先至港口 二位後至 按照公法 後至者應先往拜 午後二位前少帶僕從爲佳 酌隨官員四五位卽可 至有願往彼舶觀看者 他次再往未爲晩也
金曰 謹領敎

二十七日午後兩點半鐘偕同申金二使往美舶晤
使與金宏集筆談
忠曰 使云 今日初見 非辦事之時 但諸公擇定一日在岸沿帳內 互將全權諭旨較閱 以便商議
金曰 使盛指謹悉 而貴使一行不以敝邦爲嫌 下陸就館 以安主人之心 切望商辦一事 容當訂日更告
忠曰 使云 上岸諸多未便 且打擾君等 心實不安 莫若在岸就近商議 旣免二公登舟之勞 且於約事有濟也
金曰 使執意如此 不敢更欲强請 在主人之心 夫益歉悚不自安也
忠曰 辦事總期兩便 各無所歉 明日本道卽命舟上人上岸搭盖帳房可也
金曰 搭盖帳房本不必煩大人過念 況訂期後再商未晩 明日分付 幸亟止之
忠曰 此事俟本道回舟 再與執事細商
金曰 領敎

四點二刻回威遠船與金宏集筆談.
忠曰  明日搭盖帳房 由僕等自備 並不費事 緣船上帳帆甚多 且水手等習於此事 俟搭成後 再行訂日商酌
金曰  盛敎雖極感悚 毋論由某處搭盖 容俟確訂日期 然後搭成甚妥 不須預期指揮
忠曰  誠是 但執事約於何日方能辦事 美使催促 望速示馬
金曰  美使催促 庶可仰揣 而不得不下船與大官酌商訂定 恐無以在此遽對 幸乞涵宥
忠曰  俟執事回館與大官商定日期 卽乞示知
金曰  敢不如敎
忠曰  去歲魚允中在津與傅相面談 曾有商請華商前來貴國貿易 以牽倭商之利 現由傅相飭派招商局五人在舟 欲往王京察看商務 不識執事能派人護送前往否 並無卽刻貿之事 惟先行察看商務耳
金曰  承示貴商五人欲往王京之由 未敢遽對 容偕大官面詳轉告政府 待有回音 卽行仰報
忠曰  愈速愈妙 至禱至感
忠又曰 前美使在津與我中堂商議 謂貴國久爲中國屬邦 不若在津與中國定一美朝條約 而當時中堂答以貴國雖爲屬邦 內治外交均得自主 美使終不釋然於心 謂難與貴國平行相待 比美使至此 亦屢屢以此爲言 彼謂法莫若由貴國王寫一照會與彼國國主 內稱貴國雖爲中國屬邦 但立約一事 本可自主云云何如
忠又曰 美使之意 卽將中堂所議第一款之言在約外聲明 若列入約內 則有碍兩國平行之禮 僕自津面辭中堂時 亦諄諄以此爲訓 若由貴國王先備一照會與彼國國主 不必訂封 送與使看明 彼立地可立約 平行相待 俟約成畫押後 彼可將照會與條約一幷携回美國呈明國主也
金曰  指敎周悉 兼示方便 極用感紉 第此事係寡君處分 不得不偕大臣酌商 卽行轉達 奉有裁允 然後可以走告
忠曰  此事旣係貴國王處分 應由公等轉奏定奪 惟此實係決不可少之一着 爲貴國立定地步 歐美各國方不藐○ 且中堂奏派鄙人隨帶兵輪 來此襄助 曾言明貴國事大素恭 今日各國通商 時局大變 宜允貴國立約通商 以杜他人之欺挾
金曰  敝邦服事中朝垂三百年 偏荷芘覆之思 此次又蒙爵相勻慈 審度時局 代爲籌畫 期欲立定地步 不受別人欺挾 萬萬感服 僕雖愚昧 豈不仰揣此至意耶 況兩大人親駛兵輪遠臨 爲敝邦主持 尤切感悚無已
忠曰  傅相爲貴國謀事 視如家事 誠以貴國逼邇强隣 日俄包藏禍心 事變難測 故屢次郵函以與美國開口爲請者 職是故也 僕等馳輪貴國 從中代達情好 分所應爲 須言謝 惟此照會之文 須斟酌周至 四面圓到方可
金曰  謹領敎意 訂期一事 不得不俟照會文字稟裁 然後乃可指告
忠曰  試是 但僕爲此事難以措詞 不揣○昧 代擬一稿 請執事一閱
金曰  此稿至荷代擬 不勝感誦 事關重大 僕不敢擅對 惟當共大官面商轉奏耳

색인어
이름
金宏集, , 花房義質, 花房, , 金宏集, , , , , 金宏集, 魚允中,
지명
仁川, 王京, 王京
관서
外務府
문서
中東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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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弘集·馬建忠 회담 (1) 자료번호 : gk.d_0006_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