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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조일수호조규부록

〖關係資料〗
  • 출전
    「부록」; 『왜사』 5 丙子 7월 6일 「講修問答」; 『동문』 4, 「約條」 2, pp. 4128-9; 『실록』 13년 7월 6일; 『용호』 4, 「修好條規附錄」, pp. 389-91; 『中日韓』 2, 문서번호 278, pp. 333-5; 「악장」.
朝日修好條規
日本國政府曩遣特命全權辨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黑田淸隆 特命副全權辨理大臣議官井上馨 詣朝鮮國 朝鮮國政府派大官判中樞府事申櫶 副大官都總府副總管尹滋承 會同于江華府 日本曆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朝鮮曆丙子年二月初二日 協議妥辨 互相調印 今照其修好條規第十一款旨趣 日本國政府委任理事官外務大丞宮本小一 詣朝鮮國京城 朝鮮國政府委任講修官議政府堂上趙寅熙會同 擬議其所定立條款 開列于左

 第一款
各港口駐留日本國人民管理官 於朝鮮國沿海地方 日本國諸船致敗緊急 得告地方官 往過該地沿路

 第二款
使臣及管理官所發之文移書信郵致費銀 事後辨償 或雇人民專差 各從其便

 第三款
在議定 朝鮮國通商各口日本國人民之租賃地基居住者 須與地主商議 以定其額 屬官地者納租 與朝鮮國人民同 若夫釜山 草梁項日本館 從前設有守門設門 從今廢撤 一依新定程限立標界上 他二港口 亦照此例

 第四款
嗣後於釜山港口 日本國人民可得聞行道路里程 自埠頭起算 東西南北各直徑十里朝鮮里法爲定 至於東萊府中一處 特爲往來於此里程內 日本國人民隨意聞行 可得賣買土宜及日本國物産

 第五款
在議定 朝鮮國各口日本國人民 可得賃雇朝鮮國人民 若朝鮮國人民得其政府之允准 來於日本國 亦無礙
 第六款
在議定 朝鮮國各口日本國人民 如病故 可得撰適宜之地以埋葬 一依草梁遠近爲之

 第七款
日本國人民 可得用本國現行諸貨幣 與朝鮮國人民所有物交換 朝鮮國人民 用其所交換之日本國諸貨幣 以得買日本國所産之諸貨物 以是在朝鮮國指定諸港 則可得人民互相通用
朝鮮國銅貨幣 日本國人民得使用運輸之事 兩國人民 敢有私鑄錢貨者 各用國律

 第八款
朝鮮國人民所買得於日本國人民貨物 或其贈遺之各物 隨意使用無妨

 第九款
修好條規第七款所載 有日本國測量船 放小船 測量朝鮮國沿海 或際風雨 或退潮 不能歸本船 該處里正 安接近地人家 如有需用物品 自官辨給 追後計償

 第十款
朝鮮國未曾與海外諸國通信 而日本則異于此 修好經年 所締盟有友誼 嗣後諸國船舶爲風波所窘迫 漂到沿邊地方 則朝鮮國人民須於理無不愛恤之 該漂民 望送還于其本國 朝鮮國政府遞致各港口日本國管理官 送還于本國 該官員無不領諾之

 第十一款
右十款章程及通商規則 共有與修好條規 同一權理 兩國政府可遵行之 無敢有違 然而此各款中 若兩國人民於交際貿易實踐 有認頓爲障礙 不可不釐革 則兩國政府速作議案 前一年報知之 以協議改立

大日本國紀元二千五百三十六年 明治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理事官 外務大丞 宮本小一
  大朝鮮國開國四百八十五年 丙子七月初六日
  講修宮 議政府堂上 趙寅熙

색인어
이름
黑田淸隆, 井上馨, 申櫶, 尹滋承, 宮本小一, 趙寅熙, 宮本小一, 趙寅熙
지명
京城, 釜山, 草梁項, 釜山港, 草梁
문서
朝日修好條規, 修好條規, 修好條規, 修好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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