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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조일수호조규

〖關係資料〗
  • 출전
    「수호」; 『왜사』 권 2 丙子 1월 30일 啓下; 『심행』 丙子 2월 1일; 『동문』 4, 「約條」 2, pp. 4126-8; 『일록』 高宗 13년 1월 30일; 『실록』 13년 2월 3일; 『용호』 4, 「修好條䂓」, pp. 366-9; 『구한국』 1(일안 1) pp. 1-4; 『中日韓』 2, 문서번호 259, pp. 313-6; 「악장」.
修好條規
大日本國與 大朝鮮國 素敦友誼 歷有年所 今因視兩國情意未洽 重修舊好 以固親睦 是以日本國政府簡 特命全權辨理大臣陸軍中將兼參議開拓長官黑田淸隆 特命副全權辨理大臣議官井上馨 詣朝鮮國江華府 朝鮮國政府簡 判中樞府事申櫶 副總管尹滋承 各遵所奉諭旨 議立條款 開列于左

 第一款
朝鮮國自主之邦 保有與日本國平等之權 嗣後兩國欲表和親之實 須以彼此同等之禮相待 不可毫有侵越猜嫌 宜先將從前爲交情阻塞之患諸例規 一切革除 務開擴寬裕弘通之法 以期永遠相安

 第二款
日本國政府 自今十五個月後 隨時派使臣 到朝鮮國京城 得親接禮曹判書 商議交際事務 該使臣駐留久暫 共任時宜 朝鮮國政府亦隨時派使臣 到日本國東京 得親接外務卿 商議交際事務 該使臣駐留久暫 亦任時宜

 第三款
嗣後兩國往來公文 日本用其國文 自今十年間 別具譯漢文一本 朝鮮用眞文

 第四款
朝鮮國釜山草梁項 立有日本公館久 已爲兩國人民通商之區 今應革 除從前慣例及歲遣船等事 憑準新立條款 措辦貿易事務 且朝鮮國政府 須別開第五款所載之二口 準聽日本國人民往來通商 就該地賃借地基 造營家屋或僑寓所在人民屋宅 各隨其便

 第五款
京畿 忠淸 全羅 慶尙 咸鏡五道中 沿海擇便通商之港口二處 指定地名 開口之期 日本曆自明治九年二月 朝鮮曆自丙子年二月起筭 共爲二十個月

 第六款
嗣後 日本國船隻 在朝鮮國沿海 或遭大風 或薪糧窮竭 不能達指定港口 卽得入隨處沿岸支港 避險補缺 修繕船具 買求柴炭等 其在地方供給費用 必由船主賠償 凡是等事 地方官民 須特別加意憐恤救援 無不至補給 勿敢吝惜 倘兩國船隻 在洋破壞 舟人漂至 隨處地方人民 卽時救恤保全 稟地方官 該官護還其本國 或交付其就近駐留本國官員

 第七款
朝鮮國沿海島嶼巖礁 從前無經審檢 極爲危險 準聽日本國航海者 隨時測量海岸 審其位置深淺 編製圖志 俾兩國船客 以得避危就安

 第八款
嗣後日本國政府 於朝鮮國指定各口 隨時設置管理日本國商民之官 遇有兩國交涉案件 會商所在地方長官辦理

 第九款
兩國旣經通好 彼此人民 各自任意貿易 兩國官吏 毫無干預 又不得限制禁阻 倘有兩國商民 欺罔衒賣貸借不償等事 兩國官吏 嚴拿該逋商民 令追辨債欠 但兩國政府 不能代償

 第十款
日本國人民在朝鮮國指定各口 如其犯罪 交涉朝鮮國人民 皆歸日本國審斷 如朝鮮國人民犯罪 交涉日本國人民 均歸朝鮮官査辨 各據其國律訊斷 毫無回護袒庇 務昭公平允當

 第十一款
兩國旣經通好 須另設立通商章程 以便兩國商民 且倂現下議立各條款中 更應補添細目 以便遵照條件 自今不出六個月 兩國另派委員 會朝鮮國京城或江華府 商議定立

 第十二款
右十一款議定條約 以此日爲兩國信守遵行之始 兩國政府不得復變革之 永遠信遵 以敦和好矣 爲此作約書二本 兩國委任大臣 各鈐印 互相交付 以昭憑信

大朝鮮國 開國 四百八十五年 丙子二月初二日
 大官 判中樞府事 申櫶
 副官 都總府副總管 尹滋承
大日本國 紀元 二千五百三十六年 明治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日本國 特命全權辨理大臣 黑田淸隆
 大日本國 特命副全權辨理大臣 井上馨

색인어
이름
黑田淸隆, 井上馨, 申櫶, 尹滋承, 申櫶, 尹滋承, 黑田淸隆, 井上馨
지명
京城, 東京, 草梁項, 京畿, 忠淸, 全羅, 慶尙, 咸鏡, 京城
문서
修好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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조일수호조규 자료번호 : gk.d_0005_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