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근대한국외교문서

수호조규 원안 수정 및 조항 추가 지시

제2부 조일수호조규의 체결
  • 발신자
    議政府
  • 수신자
    申櫶
  • 발송일
    1876년 2월 20일(1876년 2월 20일/高宗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 수신일
    1876년 2월 21일(1876년 2월 21일/高宗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 출전
    『심행』 丙子 1월 28일; 『왜사』 丙子 1월 26일 啓下
彼人所懇十三條回答 令接見官傳之

修好條規冊子頭辭 只擧國號 而不必稱以兩國君上位號之意 旣有前送冊子 而此爲大關節未安之事故 所以有前送冊子也 今有一可援之例 中國現行英國條款頭辭 只稱大淸國特簡大學士某大英國特簡伯爵某云云 今者只稱國號有何不可乎

第一款 別無可論
第二款 修好之後 不可無兩國使价往來 而我使則到彼 親接外務省貴官 彼使則來此 親接秉權大臣云者 恐非平等之禮也 彼使見我大臣 則我使亦見彼大臣 我使只接外務省 則彼使當接禮曹 蓋我國則交鄰之事 禮曹掌之 與彼之外務省 何異焉
 開館港口定約通商以後 不必更有整理之事務 設或有之 隨其大小 自該國官及該地方官 會商辦理 可也 何必使臣之留滯於京城乎 且地隔滄溟 涉險惟艱 使价聘報 實屬兩國大事 而有難頻繁 不得不十年或十五年酌定期限而往來 是爲兩國俱便之道 此意明白講定
第三款 不必爲拘
第四款 旣許通商 則事勢自然如此 但他處設館 亦必有定界之防限 不可越界行走 與我民雜處 必生事端 大非和好永久之道矣 且所定界限之當爲幾里 似必各隨地形劃定 而不可稍大於草梁館大小耳
第五款 永興乃是國家龍興之基 而奉有原廟 其所肅敬 與他自別 豈無他處而必於此地乎 咸興 安邊 文川俱是先寢所奉 萬無以聽許耳 又一口之畿湖兩南中云者 京畿兩湖之不可許 無容更言 嶺南沿海中 聽其指定 可許一處耳
第六款
第七款
第八款
第九款 俱可聽施
第十款 彼我人有罪犯 各自彼我官 卽地會同 査辦用律 尤爲明白相孚之道
第十一款 各條款中細節目 只宜今番一一分解講定 何必更煩委員會商耶
第十二款 我國本不與他國相通 而惟日本則鄰誼相好久矣 安有他別國之通好立約等事 本不必擧論矣 以此明白答之 爲好耳
第十三款 亦可聽施

冊子末段 兩國大官 會同立約 鈐印憑信 則亦可以永久勿替 何必申之以此段文字 至安御寶耶云云

彼旣有此諸條之求 我國亦豈無講定者乎

第一則 常平錢之不可許用也
第二則 米穀之不可交易也 米穀萊館之所未嘗交易者也
第三則 交易只可以物換 物不可外上先賣 亦不可散債取息 此二者 兩國無窮之大弊源也 必須明白立約
第四則 我國只與日本交好 如有他國人 混來雜處 則大不可 亦須明白立約
第五則 鴉烟國人之所不吸也 西敎國法之所嚴禁也 其烟其書 如或帶來 則和好萬無永久之道 湏明白立約
第六則 兩國漂民之兩相救回 自是舊規 而至若亡命故漂之類 必爲摘發 各回本國致法 須明白立約

색인어
지명
京城, 永興, 咸興, 安邊, 文川, 畿湖, 京畿, 嶺南
관서
外務省, 禮曹, 外務省
문서
修好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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수호조규 원안 수정 및 조항 추가 지시 자료번호 : gk.d_0005_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