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고조선단군부여자료집

기전도(箕田圖)에 대한 한백겸(韓百謙)과 유근(柳根)의 주장을 기록하다

韓百謙
井田之制 先儒論之詳矣 然其說皆以孟子爲祖宗 故特詳於周室之制 而於夏殷則有未徵焉 朱子之論助法 亦出於推測臆料 而未有參互考證之說 則其果悉合於當時制作之意 有不可得以知者 好古之士 蓋竊病焉 丁未秋 舍弟柳川公觀察關西 余奉晨昏到平壤 始得見箕田遺制 阡陌皆存 整然不亂 古聖人經理疇畫 變夷爲夏之意 猶可想見於千載之下 語曰 中國失禮 徵在四夷 其不信然歟 就其地諦審之 其田形畝法 與今孟子所論井字之制 有不同者焉 其中含毬 正陽兩門之間區畫 最爲分明 其制皆爲田字形 田有四區 區皆七十畝 大路之內 橫而見之 有四田八區 豎而見之 亦有四田八區 四田 四象之象耶 八區八卦之象耶 八八六十四 正正方方 其法象 正類先天方圖 古人制作 豈無所取法耶 因以思之 噫 此蓋殷制也 孟子曰 殷人七十而助 七十畝 本殷人分田之制也 箕子 殷人 其畫野分田 宜倣宗國 其與周制不同 盖無疑矣 惟玆阡陌 數千年來 凡幾經變易 幾經改正 雖難保其不差尺寸 而其大略 界區以一畝之路 界田以三畝之路 其三旁九畝大路 由城門達之詠歸亭津頭 似是往來通衢 而非專爲田間阡陌而設 然其必以十六田六十四區 畫爲一甸 則亦不無界限之意 自此以外 田界之路 或有侵耕失古處 則後人未知制作本意 必以三畝爲准而正之 無復有大中之分 八卦法象 雖不可尋 而其以七十畝爲一區 四區爲一田兩兩相幷而去 則盡一野皆同矣 按班史刑法志曰 四井爲邑 四邑爲丘 四丘爲甸 甸有六十四井云云 其井邑丘甸之名 雖用周制 而以四起數 四四成方 實與此脗合 班氏之學甚博 或恐有所沿襲來歷也 惜乎其典籍不完 未能盡得其制也 其尖斜欹側不能成方處 或一二田 或二三區 隨其地勢而爲之 此則鄕人傳稱爲餘田云 雖周家井田之制 其地難得如繩直準平 而其不成井處 又不可棄而不用 則恐其制不得不如此也 其公田廬舍之制 雖不得考 然其制田旣非井字之形 則孟子所謂中有公田 八家皆私百畝之制 已逕庭矣 意者殷之時 雖受田於野 而其廬舍未必在田傍 或皆聚居村落城邑之中 其公田亦都在一隅之地未必介在私田之中 糞耕耘獲之際 遠近不同 民有病者 且人文漸備 吉凶禮縟七十畝有不足於養生送死之資 故姬周之有天下也 順天因人 增爲百畝 且制井田之法 八家同井 中置公田 春令則出在於野廬 冬令則入聚於城宅 其制始大備 自質而文 其因革損益 勢有不容已也 然則分田以井 非古也 實自周人始也 間或以朱子改治溝洫多費人力之說 有疑於孟子之言 此則恐未然 孟子曰佚道使民 雖勞無怨 朱子亦嘗論革命易代 大而建正用數 小而書文車軌 幷皆改作 以新一代耳目云 則況此制民常産 實發政施仁之大者 豈可計其少費 踵弊膠柱 不與俱變乎 以此推之 以此度之 吾知朱子此說 或出於一時門人問答而非平生之定論也 語類中 此等說話甚多 恐不可執此而疑彼也 嗚呼 關閩諸賢 俱以王佐之才 生丁叔季之時 慨然以挽回三代爲己任 收拾殘經 討論遺制殆無所不用其至 而猶有懸空之歎 未得歸一之論 倘使當時足此地目此制 則其說先王制作之意 想必如指諸掌矣 而惜乎其不得也 因記其所見 以求正於後來知者云
 柳根圖說跋曰 丁未秋 柳川出按箕城 伯氏參議公往省大夫人而還 一日來訪我 手持井田圖說以示之 考其制甚詳 著之說甚備 按其圖而證其說 所謂箕田在於含毬 正陽兩門之外者 區畫最分明 其爲制皆田字形 分爲四區 區皆七十畝 界區之路 其廣一畝 界田之路 其廣三畝 凡十六田 總六十四區六十四區之三旁 又有九畝之路 由城門達之江上 其尖斜欹側不能成方處或一二田 或二三區 隨其地勢而爲之 鄕人至今傳之爲餘田 亦皆七十畝 噫古今人歷玆地見斯田者何限 但賞古跡宛然而已 獨公生晚好古 欲求古聖人分田制産之意於千百載後 作爲圖說 使人人曉然知箕田一區爲七十畝 卽與孟子所稱殷人七十畝之說 若合符節 豈非幸歟 孟子曰 方里而井 井九百畝其中爲公田 蓋井字爲形 便成九區 八家皆私八區之百畝 就公田百畝之區以二十畝爲廬舍 八夫居之 其所耕公田皆十畝 此周制然也 孟子曰 殷人七十而助 周人百畝而徹 其實皆什一也 徹者徹也 助者籍也 孟子論周人百畝之制固纖悉 至於殷人 但稱七十而助 當時諸侯 皆去周時之籍 況殷制安保其猶有存者乎 朱夫子之生 去孟子之時又遠矣 不得不因周制而推明之 釋之曰 商人始爲井田之制 以六百三十畝之地 畫爲九區 區七十畝 中爲公田其外八家 各授一區 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 而不復稅其私田 又曰 竊料商制亦當似此 而以十四畝爲廬舍 一夫實耕公田七畝 是亦不過十一也 朱夫子旣未得考殷制 則以此度彼 其爲制自當如此 昔韓退之賦石鼓 蓋歎孔子不到秦 不得見其文 若使朱夫子見此圖 當復以爲何 如以今觀之 公田廬舍之制 未敢臆度 卽此田形而見之 四區 四夫所受之田也 或以爲箕城之田 稱之以井蓋久矣 井卽九區也 今不可輕言爲四區 是則不然 若論殷周田也 八區八家所受之田也 推此以往 雖千百區皆然 就七十畝之中 以七畝爲公田 如朱夫子之說 則亦不失爲什一也 至於廬舍 則周時制度大備 猶就公田二十畝 爲八夫廬舍 是一夫之居 不過二畝半也 若就一夫所受之區 以七畝爲公田 而出力助耕之 不復稅其六十三畝 則雖以一二畝爲廬舍而居之 亦自不害於什一之制也耶 一夫所居 其在於七十畝之內 抑或宅於都宅於山者 受田于野 來往耕治 皆不可得以考 有其路而無廬舍 亦不可知也 若論殷周田制之不同 則七十畝百畝 已可見矣 何必置疑於四區九區之同異哉 所貴乎同者 什一之制耳 孔子曰 周因於殷禮 所損益可知也 其或繼周而王者 雖百世可知也 百世可知者 其不在於什一之制耶 去年 曾隨詔使朱學士梁給事中 偕賞箕田 恨未及知一區爲七十畝 未得求正 遂書所感爲跋 以待後之覽者
 許筬圖說後語曰 西京之南有田焉 與常制不同 相傳爲箕子井田 學士大夫之東西行過是都者 莫不迂道過之 但見其田制之異於常爲舊迹 而實未知其初非周井而乃殷之制也 丁未秋 西原 韓柳川出按關西 奉老親赴任所 其兄久庵公以地部右侍郞 乞暇往省焉 溫淸之暇 周覽故國形勝 遂及於所謂井田者 周覽之不已 興懷之 興懷之不足 至於丈量之 仍其經界 逐其阡陌 以畝法槪之 五十而有餘 百畝而不足 乃七十畝之田也 夫七十而助 乃殷人之通法也 是時周法未遽遍及於天下 而箕子以殷室遺老 受封於海東 以殷人行殷法 乃其所也 然則七十畝之田 豈非箕子之親傳法於我東者耶 其田之制久庵作圖以記之 吾不復贅 而殷之田制 年代遐遠 典籍無傳 以朱夫子之聖無從考據 因周制而推測得出 好古博考之士 至今以爲遺恨者 一朝親得而目擊於千載之下 豈不快哉 吾友平生讀書窮理 不以事物之繁而厭棄之 於凡大小制度文爲之間 無不經心考校之 功於是乃得力焉 嗚呼 非吾友 孰能與於此哉 但其所謂公私田者 必有其制 而未有文字可考 是則一恨 且就所圖而推之 盖九畝大路之內 爲七十畝者 六十有四區而方列焉 如易之方圖八區如一行者八 就其一行八區之中 出其一區爲公田 其餘七區 七家各受一區而私之 其公田之中 七家各受三畝爲廬舍 計除三七二十一 則所餘公田 四十九畝 七家分之 則所助耕亦各七畝 通私田七十畝 爲什之一 恰好無餘欠 雖無明文 其制豈不然乎 且以周制言之 公田百畝 計除廬舍二十畝其餘八十畝 八家分之 則各得十畝 通私田百畝 亦爲什之一 雖有多寡助徹之不同 而其爲什一 若合符節 制度亦略相近 所謂周田亦安知非因此商制損益而彌文者乎 由是觀之 九畝路之內 乃其制之全體而示之法也 小路三畝之中 乃其散樣而通其制也 必以四區爲一方段者 盖合其二則爲八 雖不列而行之 而亦八區一行之意 豈無意義而爲之八爲之四哉 周之一井九區殷之一行八區 其義一也 如是則不必井地 猶可爲助法 但朱子曰 商人始爲井田之制 此必有所據 而未知出於何書 然此田當初出於箕子無疑 而揆之制度 亦通殷助之制 當以是田爲正 似無疑矣 盖七十畝而七家 七家而七畝公田廬舍之制 又不外於七數焉 是乃天然自成之數 不用人力安排於其間者非聖人之制 而能如是乎 奇乎妙矣 噫 今之去箕代凡幾千年 而遺制相傳迄至不泯 已爲幸矣 而其發明爲殷之制 則得吾友而始焉 亦一幸也 其顯晦隱見 亦有數存於其間耶 自今以往 此田之不復夷滅如今日 未可保也 此制之復或湮晦如往日 亦未可知也 有志好古之士 謀所以永久其傳者 宜無所不用其極 然則吾友之此圖此記 其可使泯沒而無傳乎

색인어
이름
孟子, 朱子, 孟子, 箕子, 孟子, 朱子, 孟子, 孟子, 朱子, 朱子, 孟子, 孟子, 孟子, 孟子, 朱夫子, 孟子, 朱夫子, 孔子, 朱夫子, 朱夫子, 孔子, 韓柳川, 久庵, 箕子, 箕子, 久庵, 朱夫子, 朱子, 箕子
지명
含毬, 正陽, 落城邑, 箕城, 含毬, 正陽, 箕城, 西京, 西原, 關西
서명
柳根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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기전도(箕田圖)에 대한 한백겸(韓百謙)과 유근(柳根)의 주장을 기록하다 자료번호 : gb.d_0006_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