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慰安妇
  • 日军慰安妇的真相

5.日本政府作出真诚的道歉和适当的赔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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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以39票赞成、2票反对的压倒性优势,通过了关于慰安妇问题的第121号决议案。该决议案要求日本政府“正式承认日本帝国主义军队强征年轻女性作为性奴,正式道歉并承担历史责任”。
1992年,官房长官加藤统一首次正式承认日本军方参与设立、运营及监督慰安所,但受到批评,指其未明确承认强征“慰安妇”,后于第二年(1993年)发表了河野谈话。在河野谈话中,他承认日本政府同意强征“慰安妇”及日本军方介入其中,并作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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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日军“慰安妇”受害者,日本政府想要在政府层面上逃避赔偿责任,只在人道主义层面上承担道德责任。基于这种思路,1995年以妇女为对象的亚洲和平国民基金(以下简称亚洲妇女基金)成立了。
亚洲妇女基金向“慰安妇”受害者发放的赔偿金是通过日本国民募捐的。然而,大多数受害女性以不能领取民间团体而非日本政府的援助为由,拒绝领取赔偿金。最终,亚洲妇女基金没有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于2007年3月停止运作。
指责日本政府没有为解决“慰安妇”问题作出任何努力是不妥当的,但日本政府所说的“作出了最大的努力”也是不妥当的。
为什么至今仍未能与邻国达成和解及开展合作?为什么已经有了河野谈话和亚洲妇女基金,仍然无法实现对“慰安妇”受害者的赔偿?对此,日本政府需要反省一下。
对于日本政府是否采用适当的方式给予了真诚的道歉和适当的赔偿,这一问题已经在由美国联邦众议员迈克•本田(Mike Honda,出身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民主党议员)提出的美国众议院关于慰安妇问题的第121号决议案中明确体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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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美国众议院关于慰安妇问题的第121号决议案的主要内容:
- 对日本军队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起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止在其殖民和占领的亚洲及太平洋群岛上强迫被称为“慰安妇”的年青女性充当性奴的行径,日本政府应该以一种明白和明确的态度正式承认、道歉和接受历史责任。
- 如果日本总理站在官方立场上,通过正式声明进行道歉,则有助于消除对于此前声明的真实性及地位的疑惑。
- 日本政府应明确、公开地反驳“日军绝没有将‘慰安妇’作为性奴,进行人口买卖”这一主张。
- 日本政府应听从国际社会关于“慰安妇”问题的劝告,以当代人及下一代为对象,针对残酷犯罪开展教育。

虽然日本政府的多位首相以个人名义进行过道歉,但日本国会和日本政府仍未公开承认和道歉。河野谈话也未在日本国会上通过。也就是说,尽管日本政府应是一个对于“慰安妇”问题负有全责的国家,但仍未作出任何公开道歉。

亚洲妇女基金


亚洲妇女基金是于1995年设立的民间机构,旨在向太平洋战争中被日本政府强征为“慰安妇”的受害女性进行赔偿。并向韩国、中国台湾、菲律宾等地的受害女性发放赔偿金,转达桥本龙太郎总理的道歉信。桥本龙太郎总理发表声明称,“我以日本首相的身份,向作为‘慰安妇’经历了无数的痛苦,并在身心上受到无法治愈的伤害的所有妇女再次表示真诚的道歉并深表遗憾”。亚洲妇女基金的赔偿金并非由日本政府资助,而是通过民间募捐得来。这被视为日本政府对于“慰安妇”问题逃避国际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而备受指责。大部分“慰安妇”受害女性拒绝领取亚洲妇女基金的赔偿金,继续要求公开道歉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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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日本政府予以否认,但韩国挺身队问题对策协议会(Korean Council for the Women Drafted for Military Sexual Slavery by Japan)仍主张日本政府应在法律赔偿上承担责任,并在199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提出日军“慰安妇”问题,在国际上取得了巨大的反响。1996年1月,依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议,采纳了“关于日军性奴问题的报告书”。
此后,联合国下属的多家团体也劝告日本政府向“慰安妇”受害女性作出正式道歉并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日本政府仍置之不理。全世界都在深切关注日本政府如何正视本国的过去,以及对于错误的过去,如何对日本的青年一代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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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拉蒂卡•库马拉斯瓦米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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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会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关于军队“慰安妇”问题的特别报告书作为女性暴力相关决议的一部分予以采纳。
拉蒂卡•库马拉斯瓦米劝告日本政府承担对军队“慰安妇”问题的法律责任,并正式道歉和赔偿。此外,为还原历史真相,敦促日本政府修改教科书,惩罚加害者。

拉蒂卡•库马拉斯瓦米报告书中记录的日军“慰安妇”受害女性的诉求


以下为联合国特别报告员特别报告书中记录的日军“慰安妇”受害女性的诉求:

(a) 对于在世的日军“慰安妇”受害女性,应就其遭受的痛苦进行个别道歉……除此以外,由于日本国会未正式承认,大多数日军“慰安妇”受害女性认为日本总理村山富市的道歉及谈话缺乏诚意。

(b) 大约有20万名韩国女性被强征为日军性奴,应承认为方便日军而设立的慰安所是在日本政府和军方确认的情况下,采用系统的、强制的方式运营的。

(c) 日本政府应当承认系统地强征妇女为性奴既是反人类的犯罪,也是违背国际法的行为,是破坏和平的犯罪行为。此外,还应承认这是奴隶犯罪、人口买卖和带有强制性的性交易。

(d) 应承担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e) 日本政府应出资对在世的“慰安妇”受害女性进行赔偿。提议日本的地方法院制订特别法,通过民事诉讼作出赔偿,满足受害女性个人的要求。

除此以外,日军“慰安妇”受害女性要求日本政府采取以下措施:

(a) 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所谓的日军性奴问题的历史真相进行彻查,尤其是应公开日本记录文献档案馆和日本国内至今为止保留的所有相关政府文件和官方资料。

(b) 应在日本历史书及教学科目中体现通过调查揭露的历史真相。

(c) 应在日本国内法之下,以与招募日军性奴和性奴制度有关的所有加害者为对象,确认其身份及加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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