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慰安妇
  • 日军慰安妇的真相

4. “慰安妇”制度是否为获得了许可的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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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妇”制度是“获得营业许可的卖淫”的一种形式,这一主张是对“慰安妇”制度最为错误的主张之一。日本的部分右翼人士强调“慰安妇”是为了赚钱而自愿卖淫的,主张将她们称为“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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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慰安妇”制度以公娼制度下的卖淫为模板,因此在制度上,二者的形式可能存在着某些相似之处。然而,公娼制度下的卖淫是国家通过许可制加以规范的,而“慰安妇”制度则是日本军方和政府在运营上起到了主要作用。日本军方和政府直接运营慰安所或雇用民间经营者来进行控制及监督。被雇用的民间经营者向日本军方和政府提交日报或月报。“慰安妇”女性的招募由与地方警察或宪兵紧密合作的民间经营者负责。日本军队为运送“慰安妇”妇女,提供军用卡车、火车和军舰等交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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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所是一个限制通过绑架、欺骗、胁迫等手段强征来的女性们的自由,违背其个人意愿,由日军士兵强制实施性暴力的空间。这已在2007年美国议会调查局报告(CRS)中得到证实。
“慰安妇”女性没有选择居住地及出行的自由,与“获得营业许可的卖淫”妇女不同,她们没有不提供性服务的自由。“慰安妇”女性由日本军方实施特殊管理,如无必要,则在战场上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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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妇”女性是在国家主导下产生的性暴力牺牲者。日本政府一方面主张“慰安妇”制度是为了防止发生针对当地女性的性暴力而建立的制度。另一方面,承认曾将“慰安妇”视为一种作战胜利的工具。然而,日本政府至今仍未正式承认在“慰安妇”问题上负有责任,也未对受害者作出正式道歉和个别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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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慰安所的三种类型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军运营的慰安所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由军方直接运营的;第二种是由获得营业许可的民间经营者在军方的控制及监督下运营的;第三种是由军方指定的,在一定时期使用的现有妓院。其中,第二种类型是韩国“慰安妇”受害者证言中提及最多的、最为普遍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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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慰安妇”受害妇女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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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的日军“慰安妇”受害妇女简•拉夫•奥赫恩(Jan Ruff-O'Herne)到美国众议院作出如下证言。
“现在有很多叙述是关于日本战俘营中荷兰妇女所经历的恐惧、残酷、痛苦及饥饿的。然而,实际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人蹂躏人权的恶劣行为中最让人感到羞耻的部分仍不为人所知。即很多妇女被冠以 ‘从军慰安妇’之名,作为性奴,被迫向日军提供性服务一事。
我在这样的‘慰安所’中不分昼夜地遭受性暴力。甚至于日本医生每次到慰安所给‘慰安妇’检查性病时都会强奸我。”

在美国众议院所属外交委员会下属太平洋及地球环境小组委员会中
简•拉夫•奥赫恩(Jan Ruff-O'Herne)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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