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海中的独岛
  • 从争议看独岛
  • 独岛!在郁陵岛上能够看到

独岛!在郁陵岛上能够看到


1. 地理毗连性的意义

国际法上曾讨论过是否可以以地理上毗连为依据主张领土主权,这被称作地理毗连性相关讨论。地理毗连性(地理的接近性, geographical contiguity)又被称作地理接续性(地理的接续, geographical proximity)或是连续性(连续性, continuity)、领土的邻接性(领土的邻接性, territorial propinquity)。[注 079] ,指的是与本土相近的岛屿是本土所属国家领土的一部分,群岛的情况是,主岛的命运决定其他岛屿的命运。[注 080]
地理毗连性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岛屿相关,本土以及邻接的岛屿之间、或是群岛情况下主岛和其余岛屿之间的关系产生问题,另外一种情况是本土之内相互由陆地连接的一部分地区与另一部分地区之间产生问题。[注 081]
地理毗连性开始被提及是在非洲殖民地扩张时期,该时期讨论的理论被称作背后地理论(hinterland doctrine)。该理论主张占领海岸的一个地区,也就意味着占领了该内陆地区即背后地。[注 082] 然而该理论被1885年柏林会议一般议定书(1885 General Act of the Berlin Congress)否定,该议定书主张要使非洲大陆沿岸先占有效,就必须确立地方权力。[注 083]
这之后,在关于南极与北极地区的地区纠纷中,有人依据地理毗连性提出了扇形理论(sector theory)。[注 084] 扇形理论是为了对抗由非海岸国家依据发现所主张的领土主权、由极地沿岸国加拿大、俄罗斯、丹麦及智利、阿根廷等北极或南极地区的邻接国家所主张的理论。它主张以南极或北极的极点为顶点、由连接本国领土两端的两条经线和一条纬线所包围的扇形区域内的岛屿和陆地都属于位于邻接地区的国家的领地。[注 085] 然而,他们的主张由于遭到非沿岸国的反对,以及禁止主张领土主权的南极条约的签订等原因,未被认可为独立的领域权源。

2. 地理上毗连性的可行性讨论

与地理上毗连性相关的国际仲裁的代表性事例是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事件。在该事件当中,美国根据前面所提及的‘发现’以及‘地理上的毗连性’,主张对帕尔马斯岛享有领土主权。美国主张,依据1898年12月10日签订的巴黎条约(the Treaty of Peace),西班牙将菲律宾割让给美国,当时邻近的帕尔马斯岛也一并割让给了美国。帕尔马斯岛在菲律宾棉兰老岛(Mindanao)东南面约77km、距离印度尼西亚纳努萨岛(Nanusa)约82km的地方,更靠近菲律宾约5km。[注 086]
在这一事件中,麦斯胡伯仲裁官认为根据地理毗连性提出领土要求在国际法上没有根据。[注 087] 对此,他阐明理由如下。[注 088]
虽然许多国家在一定情况下会根据地理毗连的理由主张离该国家沿岸较近的岛屿属于本国,但是针对位于领海(territorial waters)之外的岛屿,并没有相关的国际法条款可以规定因为其领土构成terra firma(最接近的陆地,或是相当大小的岛屿)就可以证明其属于该国领土。
 
他的理由是“他认为在国际法上还没有充分多的准确先例来支撑这种规则的确立,而且因为这一原则本身在性质上就非常不确切,争论众多,即使同一国家的政府在不同情况下对其可行性的主张也充满矛盾。”[注 089] 即毗连性理论整体上来说在准确性上有缺陷,适用起来也会带来较为随意的后果。
然而,根据纠纷地区性质的不同,地理毗连性对领土的获得不是说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以帕尔马斯岛为例,其面积为3.15km²,1928年仲裁当时大约有750人居住在那里。[注 090]当时以桑奇(sangi)岛为首的几座岛屿上的原住民族长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已经签订了确立荷兰宗主权(Dutch suzerainty)的协定,因此帕尔马斯岛当时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独立地位。
如果帕尔马斯岛是一座无人居住的无人岛,或者说菲律宾位于相对较近的位置,那么也许会得出其他的结论。胡伯仲裁官排斥美国主张依据地理毗连性的理由是,不是因为地理毗连性不能形成独立的领土主权,而是荷兰的根源相对更加优越。荷兰通过东印度公司与原住民代表签订了宗主权相关协定,荷兰公务员访问岛屿也标示了军服或军旗等主权的外部标志,当局也在收缴税金,这些都属于实效的支配行为,被视为重要的考量标准。[注 091]另外,西班牙在发现这座岛屿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宣示主权,对荷兰行使主权的行为也没有提出任何主张或抗议。
当然,领土主权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纠纷地区持续并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如果满足有效行使国家权力这一实质条件的话,依据地理毗连性主张领土主权在领土主权相关仲裁中将会更加有利。[注 092] 即,地理毗连性很难单独作为领土主权的依据,但是在评价主张领土主权的国家的实效支配事实上,会成为一个重要的因素。
总而言之,地理毗连性无法优先于国家主权持续平稳的行使,但是如果是一座无人居住的不毛孤岛,那么就能够成为主张实效支配的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注 093]

3. 郁陵岛和独岛的地理毗连性和领土主权

独岛由东岛(73,297m²)和西岛(88,740m²)这两座大的岛屿以及周边的89个岩岛构成,面积(187,554m²)大约是首尔独立公园(109,193.8m²)的1.7倍。离独岛最近的岛屿是郁陵岛,独岛和郁陵岛相距87.4km(47.2海里)。接下来是日本的隐岐岛,独岛和隐岐岛之间的距离是157.5km(85.0海里),是郁陵岛到独岛距离的1.8倍。
上面也已提到,凭借地理上的毗连性很难主张对独岛的独立领土主权,有人会反驳称:“对马岛离釜山近得肉眼可见,难道可以主张对马岛是韩国的领土吗?”然而,像帕尔马斯岛或对马岛那样长期有人居住的有人岛和像独岛那样长期无人居住的无人岛这两者有必要加以区分。有人居住的岛屿无法单纯因为近在肉眼可见的距离而判断其领土主权。
但是,独岛在20世纪50年代初警备队长期驻扎之前并无常住人口,人们只是临时或季节性地居住在那里。独岛与后面的‘Ⅳ.历史、地理上的一体性’中提及的有人长期居住的岛屿有必要加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地理毗连性就可以作为主张对独岛的历史权源,甚至实效支配的证据。

 
[注 079]
S. P.Sharma(1997), pp.51~52.
[注 080]
李汉基(1969),前书,201~204页;S. P.Sharma(1997), pp.51~61, 262~265.
[注 081]
太寿堂鼎(1998),前书,108页。
[注 082]
李汉基(2002),《国际法讲义》修订版,博英社,312页;S. P.Sharma(1997), p.53;太寿堂鼎(1998),『領土歸属の國際法』(《领土归属的国际法》),东京:东信堂,104~113页。
[注 083]
李汉基(2002),前书,312页;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Vol.4(2000), 「Territory, Acquisition」, p.837.
[注 084]
详细内容参考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Vol.4(2000), 「Territory, Acquisition」, p.837
[注 085]
李汉基(2002),前书,313~314页;太寿堂鼎(1998),前书,104~113页。
[注 086]
  参考
[注 087]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 p.35.
[注 088]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 p.22.
[注 089]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 p.22.
[注 090]
2009年有678人居住。  
[注 091]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 pp.33~35.
[注 092]
S.P. Sharma(1991), p.265.
[注 093]
李汉基(1969),前书,203页。
[注 079]
S. P.Sharma(1997), pp.51~52.
닫기
[注 080]
李汉基(1969),前书,201~204页;S. P.Sharma(1997), pp.51~61, 262~265.
닫기
[注 081]
太寿堂鼎(1998),前书,108页。
닫기
[注 082]
李汉基(2002),《国际法讲义》修订版,博英社,312页;S. P.Sharma(1997), p.53;太寿堂鼎(1998),『領土歸属の國際法』(《领土归属的国际法》),东京:东信堂,104~113页。
닫기
[注 083]
李汉基(2002),前书,312页;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Vol.4(2000), 「Territory, Acquisition」, p.837.
닫기
[注 084]
详细内容参考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Vol.4(2000), 「Territory, Acquisition」, p.837
닫기
[注 085]
李汉基(2002),前书,313~314页;太寿堂鼎(1998),前书,104~113页。
닫기
[注 086]
  参考
닫기
[注 087]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 p.35.
닫기
[注 088]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 p.22.
닫기
[注 089]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 p.22.
닫기
[注 090]
2009年有678人居住。  
닫기
[注 091]
The Island of Palmas Case(1928), pp.33~35.
닫기
[注 092]
S.P. Sharma(1991), p.265.
닫기
[注 093]
李汉基(1969),前书,203页。
닫기
List English Chinese Japanese Top
페이지 상단으로 이동하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