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海中的独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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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韩国最东端的领土——独岛的主权问题,韩日之间展开了多种争论,其焦点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第一、日本政府主张没有证据表明韩国在很早以前就知道独岛的存在。而日本则在17世纪经营郁陵岛的过程中发现了独岛并用作船舶停靠港,至少在17世纪中期,鸟取藩的大谷和村川两家从幕府获得“竹岛(郁陵岛)渡海许可”,将独岛用作捕鱼场所等,有过实效性经营,即使在1696年日本幕府承认郁陵岛为朝鲜领土时也不例外。
但是,独岛自三国时代开始归属于山国,《世宗实录•地理志》(1454年)、《新增东国舆地胜览》(1531年)、《东国文献备考》(1770年)、《万机要览》(1808年)、《增补文献备考》(1908年)等很多韩国官修史料中均有“于山岛”名称记载。天朗气清之时,从郁陵岛可以用肉眼看见独岛。因其地理特性,在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郁陵岛的一部分。
日本所谓的“实效经营郁陵岛”,是对朝鲜政府为保护边防百姓令其移居陆地、避免倭冠侵略而实施的刷还政策的歪曲,错误地解释为放弃领土和中断实际控制。但是,朝鲜的刷还政策本身即是实现主权的行为,是实际控制的一种形式。因此,朝鲜在刷还政策下仍然行使了统治权,定期派遣官吏巡察并维护治安等。事实上,17世纪后期日本人出海到郁陵岛打鱼、伐木引起了争端,朝鲜随之向日方要求禁止其民众渡海到郁陵岛,并得到了承诺。同时,实施郁陵岛搜讨制度,定期向郁陵岛派遣搜讨官,监控有无日本人侵犯,直至19世纪后期。
在渡海前往本国岛屿时是不需要“竹岛(郁陵岛)渡海许可”这类文书的,因此,这反而成为了日本未将郁陵岛、独岛视为日本领土的证据。日本古文献《隐州视听合记》(1667年)中记载,日本的西北端以隐岐岛为界线,申明独岛并非日本领土。因安龙福事件,朝、日两国陷入领土纷争,江户幕府询问鸟取藩“竹岛(郁陵岛)以外有无归属鸟取藩的岛屿”。对此,鸟取藩回复称,“包括竹岛(郁陵岛)、松岛(独岛)在内,没有所属的岛屿”,明确了郁陵岛和独岛并非鸟取藩所属。据此,江户幕府于1696年1月28日颁布了禁止日本人渡海到郁陵岛的“竹岛(郁陵岛)渡海禁止令”。即,17世纪末,日本已经承认了郁陵岛和独岛是朝鲜领土,这与日本政府主张相悖。
1870年,日本明治政府的外务省官吏调查了朝鲜的情况并提交了报告——《朝鲜国交际始末内探书》,以“竹岛(郁陵岛)和松岛(独岛)附属朝鲜的过程”为题,记录了关于郁陵岛和独岛的内容。再有,在1876年日本陆军参谋局出版的《朝鲜全图》中,郁陵岛和独岛被标记为朝鲜领土。1877年当时,作为日本最高权力机构的太政官接到内务省是否把郁陵岛和独岛划入岛根县地籍的询问后,根据17世纪末江户幕府颁布的郁陵岛禁止渡海措施等,下达了“切记竹岛(郁陵岛)外一岛(独岛)与日本无关”的指令。日本有些学者主张该指令所指“一岛”并非独岛,但从岛根县提交内务省的《磯竹岛略图》来看,该“一岛”显然就是松岛,即独岛。从日本政府官方文件同样可以确认,1905年日本非法收编独岛以前,独岛未被认作日本领土。这说明日本自古就知晓独岛是朝鲜领土,而非日本领土。
第二、日本主张,日本政府接受岛根县隐岐岛居民中井养三郎的“独岛领土编入请愿”,于1905年1月内阁会议通过决议,再次确认了其拥有独岛主权之意。同年2月,岛根县知事告示称,独岛归隐岐岛司管辖。
1905年当时,日本声称独岛是无主地,提出“无主地先占论”,并侵吞了独岛。需要指出的是,这一主张却在1950年代之后变更为“占有意思再确认”。这是因为其意识到,一边主张独岛是本国的固有领土,另一边又根据无主地先占论于1905年收编独岛,实为自相矛盾之举。所谓“占有意思再确认”的主张不仅背离了17世纪后期江户幕府的“竹岛(郁陵岛) 渡海禁止令”,同时也背离了1877年太政官指令等明治政府的官方意见。
日本于1904年挑起日俄战争后,发现了独岛的战略价值,为了达到军事目的掠夺了独岛。中井养三郞妄图垄断大量栖息在独岛的海狮的猎捕权,于是在早已觊觎独岛战略价值的日本海军省和外务省官吏唆使下,于1904年9月向日本政府提交了领土编入请愿书。于是,外务省不顾内务省反对,列举战局的战略性利益,执意收编独岛。日本凭借“无主地先占论”和“占有意思再确认论”主张收编独岛,事实上韩国早在三国时代以来已经确立了对独岛的主权,1900年10月25日通过“大韩帝国敕令第41号”从近代法上进行了重新确认。
日本的第三个主张是,旧金山和平条约制订过程中,美国提出了独岛归日本管辖的意见,因此在条约最终定稿上应返还韩国的领土不包括独岛。即,日本主张,在旧金山和平条约制订过程中,韩国虽然要求把独岛列入日本应放弃的领土内,但是美国在“鲁斯克文件”中驳回这一要求,且1951年9月签订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中规定的日本应放弃的地区不包括独岛,所以独岛就是日本领土。
联合国总司令部在第2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将独岛从日本分离监管,直至旧金山条约生效。联合国总司令部适用了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SCAPIN)第677号(1946.1.29),规定独岛与郁陵岛是从日本占领期间内日本统治对象中排除的地区。联合国总司令部把独岛从日本的区域中分离监管,依据的是根据开罗宣言(1943年)及波茨坦宣言(1945年)等确立的联合国战后处理政策,开罗宣言(1943年)及波茨坦宣言(1945年)明确指出日本应放弃‘因暴力和贪婪而掠夺的’领土。即,独岛是日本在日俄战争中因暴力和贪婪而掠夺的领土,是日本应放弃的韩国领土。
1951年9月签订的旧金山和平条约也承接了联合国的这一措施。因此,虽然和平条约没有关于独岛的明确规定,但应视为从日本分离的韩国领土中包含独岛。而条约中也未提到许多比独岛更大的岛屿,因为不可能在条约中一一列出韩国的所有岛屿。同时,日本视为独岛主权依据的“鲁斯克文件”只是美国的意见,并非联合国整体意见,在决定独岛主权问题上根本不具有任何效力。
1945年8月同盟国胜利,大韩民国政府根据1948年8月15日UN决议成立,独岛恢复为朝鲜半岛(韩半岛)附属岛屿,旧金山和平条约对此做了确认。
从这一点来看,“独岛并非单纯涉及小小岛屿的领属权问题,而是在与日本关系中象征清算错误历史与完全确立主权的历史认识问题。”《卢武铉总统关于韩日关系的特别谈话》,(2006.4.25).这种问题只有在日本反省侵略历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之后,才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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